【李師科搶案】退伍老兵成銀行搶匪,槍決決不了社會問題(下)

傑克‧普羅塔/調查員 檔案調閱1269次

 


被警方認為是土地銀行搶案嫌犯的王迎先,在去確認犯案工具的路途上「畏罪自殺」,而同天凌晨三重警察分局竟然抓到了另一個嫌犯李師科,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土銀搶案犯人李師科

退伍老兵成銀行搶匪

在搞清楚發生什麼事前,應該先問:李師科是誰?

李師科是退役軍人,民國十六年出生,經歷抗戰、戡亂,跟隨國民政府來到台灣。民國四十八年他申請退役,退役後隻身在台,以開計程車維生,以他自己的說法,退休後的幾年,他的生活方式是「開計程車賺了一點就休息幾天,沒錢再去開車,日子過一天算一天」。

1982年5月7日,王迎先死亡的那個清晨,一名秘密證人向三重警察分局提供線索,說李師科放了400萬元在他家,說是要給他的小孩念大學,因為這個線索,三重警察分局逮捕了李師科。

他在案發被捕後,對偵訊人員說「國家虧欠他太多,所以他要搶銀行。」他也說「我看不慣社會上的許多暴發戶,且經濟犯罪一再發生,所以我決定去搶銀行。」

而要搶銀行就要有一把「好槍」,所以李師科在案發兩年前,先以土製手槍槍殺警衛李勝源,取得犯案的點三八左輪手槍,兩年後趁土地銀行關門前闖入犯罪,順利搶走531萬元。他自己使用了部分贓款,大部分交給了他的友人,這名友人也因為這筆錢而起疑,進而通報警方。

1982年5月7日下午,行政院依照戒嚴法將李師科核交軍法審判,5月17日軍事法庭開庭審判李師科,判處死刑。同年5月26日,經過不到一個月,李師科便被執行槍決。

 

 

子彈沒有解決問題,只解決了一個人

一顆子彈終結李師科後,與本案有關的問題並未因此解決。

第一個問題是,從李師科的經歷來看,身為一位退役軍人,李師科應該對國家有一定的效忠,這樣的人怎麼會犯下搶銀行的大案子?還說「國家虧欠他」呢?

李師科十三歲從軍後就脫離了家庭,歷經抗戰、戡亂,直到來到台灣,戰爭一直是他青壯年時的生命經驗,而戰爭是種極容易扭曲人性的力量,我們不知道李師科是否有可能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若確實有PTSD的情形而沒有適當的紓解,一般人便很難安穩的在社會生存。而且李師科的親人並不在台灣,他也沒有感情的寄託,只能一個人在異鄉過著並不被重視的生活。

除此之外,當時臺灣正從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在農業社會中可以獲得的情感支持已經消失,且在當時有許多的經濟罪犯犯了罪卻能逍遙法外,很多人因此產生了這個社會不公平的想法。從李師科犯案與落網時對國家的各種批判來看,他或許就是這些人的其中一位。

這種種背景,都可能是造成李師科犯案動機的原因,提這些原因並不是認為李師科情有可原,而是希望除了追究犯罪責任外,也能找到更深層的社會問題並且改善。畢竟李師科並不是一般典型為了自己花用錢財而搶劫的人,他大部分的錢都給了友人,要讓他的孩子上大學。但在李師科落網後,便很快被槍決,他的心理問題、犯案動機、手法都沒有被深入研究,社會也就無從知道要如何防治下一起犯罪事件。

有評論認為,這種針對體制的攻擊,其犯罪原因對社會有相當的負面啟示,具體來說,李師科半生戎馬的背景、對體制不滿的心態,都可能牽涉到檢討政府體制和對反攻大陸承諾的失信,所以政府才會趕緊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甚至在李師科軍法審判後,有關新聞幾乎遭到封鎖,也能呈現出這種不願意面對問題的心態。然而單純解決一個提出問題的人,阻止不了其他有同樣問題的人陸續出現,李師科落網之後,高雄彌陀鄉發生類似的搶案,就證明了這一點。

 

喚不回的枉死性命

與本案有關的第二個問題,是警方刑求的陋習。

在確定李師科是真兇後,針對王迎先「畏罪自殺」的官方說法便有了很大的問題,因為王迎先既然沒有犯案,便不可能「畏罪」,那王迎先為何要承認犯罪?考量王迎先的女兒王貴梅的說法,王迎先極有可能被刑求,王迎先的屍體之後經法醫解剖,發現他的七根肋骨已折斷,胯骨有一處裂痕,後腦有裂傷痕,還有流血的現象。

當時王迎先遺屬、雜誌、立委等許多人提出各種質疑,比如王迎先是刑求致死,警方為了掩蓋犯行而棄屍橋下,也有認為王迎先是受到過於嚴重的傷勢,已經奄奄一息,既然救不活,對警方形象又不好,所以將其投入水中裝成「畏罪自殺」。

之後檢方起訴了當時涉嫌刑求王迎先的五位刑警,經法院判決認定警方刑求。五人中有兩人情況較清楚,刑警之一的陳奕煌展開逃亡,之後回台服刑,服刑出來曾擔任東勢林管處的處長;而警官詹俊榮經新聞報導,則是逃亡至奧地利,至今未歸,不知情況。

看起來,這事件的正義似乎蒙塵,但其實對後世還是有很正面的發展。

司法雖然不能還王迎先性命,至少能還他清白,也促進了法律修正。當年的刑事訴訟法被告只有在「起訴後」才能選任辯護人,在王迎先事件之後,立法院修法讓偵查中的嫌犯也能夠選任律師。這或許沒有完全防止警方濫用刑求逼供,但至少是一個進步的開始。

 

無天禪寺的李師科塑像。李師科雖然是犯下重罪的罪犯,他的背景、性格、犯案動機卻得到部分民間人士的同情,使他成為民間信仰的一部分。

一個案子結束之後

發生社會案件當然是起悲劇,但社會或者政府單位能不能從案子中痛定思痛,誠懇的發掘並解決製造案件的體制問題是更重要的一件事,否則就算前一位兇手伏法,下一起犯罪只會再次發生。

在王迎先案後,由於他的犧牲換來法制的進步,何其有幸又何其遺憾,反觀李師科案,政府的態度只是想要息事寧人,急著用一顆子彈把人連帶更深層的問題一起抹去,筆者實在無法比較這樣的態度與李師科的犯行間,究竟哪個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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