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註一)庭長宣讀判決:「……刑法第200條『殺害尊親屬罪』之法定刑,限定為死刑、無期徒刑兩種,遠遠超出該立法目的之必要限度。與刑法第199條『殺人罪』的法定刑相比,明顯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此乃違反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應認定其為無效。」
做為被告辯護人,在庭上等待判決結果的大貫正一,一直用右手壓著左邊胸前口袋。那裡放著兩年前過世的,大貫大八的遺像。「老爸,你聽到了嗎?我們贏了!」
這個撼動日本憲法的故事,要從一袋馬鈴薯開始說起。
從馬鈴薯開始的長期抗戰
1968年10月上旬,一名年約50歲的女性,背著一個又大又沉的後背包,造訪大貫大八設於栃木縣宇都宮市的律師事務所。
她的後背包裡,裝滿了自家栽種的馬鈴薯。「不好意思,沒辦法準備什麼像樣的禮物,請把這些當作見面禮。」
大貫父子親切地接待了她,並詢問她想要委託的案件及大致情形。但他們沒想到的是,「聽完這位母親的話,老爸和我都忍不住流下淚來」,大貫正一晚年受訪時表示,大貫大八就在那時,立即決定接下這個案件。
「那,委託費……。」
「請別擔心,我們已經確實收到一袋美味的馬鈴薯了。」
她的委託,是希望律師能夠為殺死丈夫的女兒辯護。案件於同月5日發生在栃木縣矢板市,當地報紙以「父女口角燃起殺機」或「戀愛話題引發的殺人事件」之類的聳動標題來報導此案。大貫大八也有看到報導,但聽完那位母親的說法,他了解到這個事件的內容,不只是媒體報導的那樣。
化身成惡魔的父親
與大貫大八初次見面時,尚在警局接受偵訊的鍵山昌子(化名,詳見註二)於1939年出生在栃木縣的農村,雖是家中次女,但由於長姐早夭,她實質擔負著長女的責任。
在二戰結束八年後的1953年,父母帶著昌子和她的六個弟妹,移居宇都宮市。也就在同一年,昌子剛滿14歲的那個夜裡,她的父親敏雄摸進了她的被窩。她因恐懼而絲毫不敢作聲,敏雄竟還在她耳邊說:「叫啊,就算跟你媽打小報告,我也不怕。」
之後敏雄也多次侵犯昌子,起初一週一次,後來三天一次,有時甚至連續兩晚都會侵犯她。這樣的生活持續了整整一年,無法忍受的昌子,終於向母親結子告發此事「有時,爸爸會到房間來,對我做奇怪的事……」結子自是勃然大怒。等到敏雄一回來,她劈頭就罵:「你對昌子做了什麼?她是你的親女兒啊!」敏雄卻一把抄起旁邊流理台上的菜刀,刀尖指向結子,「再囉囉嗦嗦的,就殺了你!」
自此,敏雄的惡行變本加厲,就這樣又過了一年。感到無力保護昌子,自己也受到生命威脅的母親結子,帶著幼小的孩子們,逃到位於北海道的哥哥家,留下16歲的昌子,15歲的壽美子和這年正要上小學的由理子。害怕兩個妹妹也遭到父親侵犯的昌子,認命地擔起近似妻子與母親的角色,照顧妹妹、打理家事,並且滿足父親的慾望。
昌子的職場戀愛
1964年,昌子終於熬到兩個妹妹都國中畢業,並找到外縣市的工作而離家。
在這段期間,他們一度搬回鄉下老家,後又搬到矢板市。昌子在一家人租住的市營住宅,陸續誕下五個孩子。這些孩子,同時也是她的弟妹。不過,老四和老五出生沒多久即夭折,只有三個女孩平安長大。
要照顧這麼多孩子,家庭收入卻不甚穩定。敏雄在該市的一個苗圃工作,但三天打漁兩天曬網,而且開始酗酒。因此,在妹妹們離家之後,昌子為了貼補家計,找了當地一個小印刷廠的工作。
1967年春天,剛完成20歲成年禮的坂井進入印刷廠工作,成為昌子的同事。這個年輕男孩很快就注意到昌子,並對她抱持著好感。
也難怪,因為任何人對昌子的印象都極好。案發後,當地的人提到她大多是這樣說的:「性格好、落落大方,真沒想到她過去都處在這麼悲慘的生活中。」
大貫正一對她的印象也是如此,「經歷那麼悲慘的遭遇,卻完全沒有陰暗、負面的感覺,說話非常乾脆、率直。另外,還具有超群的記憶力,是一名聰慧的女性。」
不過,孩子夭折後又曾經五度流產,在醫生建議下進行了節育手術的昌子,雖然注意到坂井的情意,卻遲遲不敢接近對方。最終,還是對方的誠意打動了她。
「我年紀比你大,而且已經是三個孩子的媽媽了,這樣也沒有關係嗎?」
「沒有關係的,我只想跟昌子在一起。如果你願意嫁給我,我會努力說服父母的。」
1968年夏天,兩人開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我勒死了我爸爸」
同年9月下旬,了解到坂井確實在努力說服父母的昌子,也下定決心要離開這個家。她開誠布公的向敏雄提出這個請求,但這個做法卻引起敏雄大怒。「我現在就去他家把話說清楚,然後殺了他!」她只得百般安撫,發誓她哪裡也不會去。
隔天她告訴坂井談話破裂一事,兩人相約私奔,卻在矢板站被敏雄發現。之後,坂井得知鍵山家的複雜情形,昌子也被敏雄強迫辭去印刷廠的工作,兩人再也沒有聯絡。
但昌子沒放棄逃跑,她趁著敏雄去苗圃工作,孩子們也都去上學的時候,到附近雜貨店向老闆娘借了衣服,換上衣服準備去外公家求助。卻再度被敏雄發現,抓回家中,身上的錢也全都被拿走,被軟禁在家裡。敏雄不顧苗圃的工作,成天在家裡監視著她,甚至拳打腳踢,酒也喝得更兇了。
軟禁持續了10日,就在10月5日的夜裡,昌子準備就寢時,酒醒的敏雄又開始發脾氣。「你要是和別的男人跑了,我就弄死這三個孩子」「你跑到哪裡,我就跟到哪裏」「我會找到你,然後殺了妳」
這些威脅的話語,讓昌子意識到「啊,只要這個人還在世上一天,我就一天無法自由」。於是她將仍半醉半醒的敏雄按倒在地,騎在他的身上,用他常穿的工作褲(註三)的腰帶緊緊繞住他的脖子。
在這樣的情況下,敏雄竟還一臉輕鬆地出言挑釁「要殺就殺吧」,於是昌子用盡全力勒緊那條腰帶,將造成她長年夢魘的男人勒死在凌亂的被褥上。
在那之後,昌子帶著三個女兒奔向雜貨店。聽到門外用力敲響的聲音,老闆娘很快的打開門。「阿姨,我勒死了我爸爸……」昌子一說完,便癱坐在地。
漫長的訴訟之路
殺死親生父親敏雄,在雜貨店老闆娘協助下,報案自首的昌子,在1968年10月26日遭檢方以「殺害尊親屬罪」起訴。
當時,日本刑法200條規定「殺害自身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即是「殺害尊親屬罪」,台灣的刑法也有這一條罪名。傷害、遺棄等情形,也都會因被害者為「尊親屬」(即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而加重量刑。
一審由宇都宮地方法院召開,經過兩次公審,昌子令人同情的過往才透過大貫大八的詢問,在法庭上公開。這之後,輿論也開始倒向昌子。
1969年5月29日,宇都宮地方法院做出判決。法官認同大貫大八的辯護主張,認為刑法200條違憲,並將昌子的行為視為防衛過當,再參酌昌子當時的精神狀態、自首行為,以及在這樣的境遇之下仍極力忍耐,素行良好等條件,特別給予免刑。
這已是奇蹟般的結果。在日本,殺人罪極少判處免刑,大貫大八本來是以緩刑為辯護目標,但昌子竟在一審就獲得免刑,可見此案獲得司法體系跟輿論同情的程度。
不過檢方很快地提出上訴。負責的檢察官表示:「對於『刑法200條違憲』的說法,我方認為是對憲法第14條的錯誤解釋。」且認為被害者當時處於酒醉而無法反抗的狀態,此案不應視為防衛過當。
1970年5月12日,東京高等法院推翻一審判決,認同檢方上訴書的上訴理由,但參酌減刑條件,判處3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大貫大八自然對檢方的上訴理由與這樣的判決不服,很快就寫好了厚厚的上訴書,但就在他為昌子提出上訴後沒幾天,就突然倒下了。到醫院進行檢查,他才發現自己罹患了癌症。「一切就拜託你了」,將事務所和案件交給兒子正一之後,沒能看到判決結果就離開人世。
案件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距離該事件發生已逾4年,最終由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殺害尊親屬罪」違憲宣判,並宣布昌子一案以普通殺人罪論處,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劃時代的判決!」「這是我國司法史上,『違憲審查權』的初次發動,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重大判決。」判決宣布的時刻,各大報都大篇幅報導這個對日本極有意義的判決結果。對於昌子來說,她總算能夠擺脫過去的枷鎖,重新展開人生了。
經過長期討論,「殺害尊親屬罪」違憲與否,才在此時得出結果,相關法條在1995年修正或廢除。對於那些如同昌子,出於難言之隱而犯下殺人重罪,但只因為被害人是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就無法跟其他人一樣獲得「酌其情」、「考量個案狀況」的法律權利的被告,這是一線曙光。
當然,社會上肯定有這樣的聲音:這樣就代表不用尊重長輩,甚至為所欲為了嗎?並非如此,若有人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無論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為何,皆可透過審判程序,考量個案狀況,給予應有的處罰,雙方在法律上是實質平等的。子女殺害父母仍要受殺人罪審判,只是不再加上「殺害尊親屬」的枷鎖。至於「孝親」、「尊長」等道德行為,也不應該由法律強制規範,而應該是家人之間互敬互愛、發自內心的行為。倘若父母沒有盡責,恣意傷害子女,那麼訂再多嚴苛法律,也不可能強迫受害子女無條件順服。
註一:日本最高法院可召開的法庭,分為「大法庭」與「小法庭」。大法庭功用近似我國的憲法法庭,不同之處在於,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15名法官組成;而我國則是另外遴選司法院大法官,專門負責憲法法庭的案件審理,不受最高法院管轄。
註二:為保護可能尚在世的當事人及後代,案件關係人姓名皆以化名處理,未另行標註,在此說明。
註三:原文為「股引き」,日本傳統褲裝的一種。較貼身,方便行動,常見於工作或祭典時的穿著。
參考資料:
- 網路資料
(日文)読売新聞
(日文)朝日新聞
(日文)日経ビジネス〈「父殺しの女性」を救った 日本初の法令違憲判決:憲法第14条と「尊属殺人」〉:https://business.nikkei.com/atcl/report/15/120100058/120200001/
(日文)鈴木成公律師部落格 https://ameblo.jp/tribune-ns0731/
(日文)維基百科「尊属殺重罰規定違憲判決」:https://ja.wikipedia.org/wiki/%E5%B0%8A%E5%B1%9E%E6%AE%BA%E9%87%8D%E7%BD%B0%E8%A6%8F%E5%AE%9A%E9%81%95%E6%86%B2%E5%88%A4%E6%B1%BA#%E4%BB%96%E3%81%AE%E4%BA%8C%E4%BB%B6
- 學術論文
謝如媛(2006)。〈刑法規範下的家庭秩序〉。《臺大法學論叢》第35卷第6期,291-329頁。
黃源盛(2010)。〈固有倫常與舶來法律──「殺尊親屬罪」的歷史,觀念及其歸趨〉。《政大法學評論》第117期,1-61頁。
- 圖書
與手槍的不幸相遇:日本司法物語/夏樹靜子著,李昊譯,北京大學出版社發行(譯自《裁判百年史ものがたり》,原書由文藝春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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