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城疑案】你們誰才是莊氏順?

路那/調查員 檔案調閱640次

講到歷史上最有名的司法案件,「所羅門王的審判」肯定榜上有名。

這個出自《聖經˙列王紀》第三章的故事,描述了兩個母親帶著一個新生兒到索羅門王面前,各自都聲稱自己是嬰兒的母親,要求明智的所羅門王來判斷誰真誰假。面對這個難題,所羅門王決定以公平作為判決的基準──刀子拿來,孩子一人一半。聽到這個裁決,其中一個母親嚇傻了(還能不傻嗎這),自動退出爭奪戰。所羅門王便以「即使會失去孩子,仍不忍看到他受傷,這才是母親的心情」而判定退出者才是真正的母親。這個故事,是證明所羅門王智慧的經典案例。

其實按照現代觀點,是不是生身母親也不是那麼重要。就算不是生母,把小孩給願意為孩子著想的家長也是比較好的吧──即使用這樣的觀點來看,所羅門王的判決依然無可挑剔。但我很好奇的是,如果兩個母親都願意退讓呢?孩子要判給誰呢?所羅門王怕是要煩惱好一陣子了。

類似的煩惱,在1903年的台灣新竹也出現過。只是這次爭的不是嬰兒,而是姓名。是的,姓名,你沒看錯。

1902年8月,在台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中,出現了一個混亂的事態。兩名年紀相同的台灣女性,在公堂之上爭執起來。

「我才是莊氏順!她是假貨!」

「你說什麼?大人啊,她才是假的。我才是真正的莊氏順啊!」

法庭上的法官,想必也是一臉懵懂,搞不太清楚為什麼事情會有這種急轉直下的神祕發展吧。畢竟,他們本來在審理的,可是一場爭產官司──新竹廳內某家富戶處於分家的緊要關頭,哥哥與弟弟的遺孀為了誰能分得什麼樣的財產正吵得火熱。案件經過族人調解和地方人士介入調解均沒有什麼結果,最後大家只好法院見。而當法官穿好法袍,兩造雙方準備好上前陳述,而法官開口傳喚告訴人之一的莊氏順的時候,竟有兩名女子同時起立答有──這,還真是一個讓人意想不到的神展開啊。

而,解開這個神展開、判斷誰是真的莊氏順的任務,也就自然而然地落在了法官的身上。本來嘛,這也不是什麼難事,只要問一下認識她倆的人,不就一目了然?因為這樣天外飛來的劇情,而啞然了一陣子的法官,很快地做出了這樣的判斷。但是,如果事情這麼簡單,那它今天就不會出現在疑案辦了。你說對吧。

事情是這樣的,大家可以想一想,在那個相片與各種生物辨識還不發達的年代(當年的護照,可是特徵寫一寫就可以順利通關的時代啊),要靠什麼樣的方式,才能指認一個人真的是他宣稱的某人?最直接也是最方便的,就是靠著他人的指認了。但,萬一沒有人可以指認呢?

莊氏順的案件,就屬於這樣的情況。

原本打算轉頭要問另一造告訴人「誰是你的弟妹啊?」的法官,在話還沒出口前,就意識到其中的利害關係──這可是在打財產官司的大伯和小嬸子呢。大伯當然認得出來誰才是他的小嬸,但問題是,他會秉持著良心回答嗎?秉持著良心指認誰才是他的真小嬸,對他的爭產官司根本就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啊!

好,那麼找莊氏順的父母來指認,總行了吧?但一查之下,發現她不僅丈夫已經過世,父母也早早棄世,而該人又交遊不廣,於是也沒有什麼朋友可供指認。

這下,可稱得上一大難題。

而更令人好奇的,則是為什麼會出現兩個莊氏順?是真的同名同姓,又剛好路過的婦人聽到有人在叫自己的名字所以好奇地進去看熱鬧,還是大伯那房想要靠著這樣說陰險很陰險,說搞笑也挺搞笑的計謀,來讓小嬸子拿不到她想要的祖產份額?考慮到法庭上無人可指認莊氏順的這一點,她顯然也未生育後代。

如此一來,為何分產這件事情會爭執許久也沒有結果,原因好像也就昭然若揭──對莊氏順來說,丈夫去世,沒有兒女,同時也無雙親與兄弟姊妹可以依靠的狀況下,她真的是孤苦伶仃。若無財產傍身,在女性缺乏教育資源與工作機會的當時,她要如何生活?而對於大伯一房來說,這個弟媳儼然如外人,又憑什麼來分他們的財產?

而若從當時的法律制度去檢視,則這個案子也存在著一些耐人尋味的細節。舉例來說,無夫無子的孀婦莊氏順,有足夠的立場讓這件事情鬧上法院嗎?

談到這個,就要來稍微檢視一下日本時代的繼承法了。在日本取得台灣的1895年5月8日該年的11月17日,大抵是以軍令作為統治的法源。之後,頒布了很簡略的「台灣住民民事訴訟令」,此令的重點,在於承認台灣的習慣為民事法的原則。1898年,進一步以「律令第8號」規定,台灣的民事案件原則上須按照日本民法來審理,但如果案件只有牽涉到台灣人和清國人,則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原則上可依照舊有慣例判決。

這個依照舊慣來處理台灣人之間民事糾紛的原則,要到1923年日本民商法適用於台灣才告終止(但後來日本又追加407號敕令,指出民法第四編、第五編和繼承相關的規定不適用台灣人。可見得繼承這個問題多~麻煩)換言之,莊氏順這個案件應該是以清國時代沿襲下來的台灣固有風俗來做判定。根據1901年開始日本人做的舊慣調查,台灣人的繼承並非如日本為戶主單獨繼承制,而是以諸子(包括收養的螟蛉子在內)均分為原則。

在此情形下,孀婦的繼承權,其關鍵或許在於戶主地位的存在與否。按照台灣舊慣,無子寡婦的繼承權原則上有賴夫家親族的承認。但1915年控民第577號的分戶案件中,法院則做出了「戶主死後而無得繼承之子女時,由寡婦繼承為家長。」的判決。大伯與小嬸的分歧之因,或許在此。

從這個觀點來看,遭受大伯反對的莊氏順,既然並未有親族的承認,卻還是能一路從族人吵到公親,從公親吵上法庭,必然有其過人之處。如此一來,莊氏順的形象似乎也逐漸具體了起來──在我的心目中,她是一個表面看起來溫順,但實際上卻擁有著強烈意志的堅毅女子。

當年新竹出張所的法官如何解決這個說難好像也不是很難,說簡單好像也不是挺簡單的案件,我們不得而知(畢竟他們不是所羅門王)。但這並不代表我們完全不能推測後來發生了什麼事情。因為在1928年,《台灣日日新報》上刊載了一則名為〈慶賀中元〉的報導中,赫然出現了莊氏順的名字。

報導指出新竹內天后宮訂於七夕放河燈、八日普渡。而在這次的報導中,被冠上了夫姓「魏」的莊氏順,是負責出錢出力的承辦者之一。雖然我們無法百分之百地斷定這個1928年捐獻金錢,讓內天后宮可以「創設電火們四處。竝造假山。又在普度壇內。裝置機械。放設輪船。及輪車。能上下自轉以供觀覽」的「魏莊氏順」,就是1908年那個在法庭上極力驗證自己身分的莊氏順,但也不無可能這兩人就是同一個人。

若是如此,那麼當年那場爭產官司,莊氏順顯然爭取到了屬於自己的權益。而她也很謹慎地維持她孀婦的身分,同時巧妙地運用著這份收益,將自己織入地方社群的保護網絡之中,並在二十年後再次浮上歷史的河面──而這次,就算再次出現了同名同姓的狀況,也絕對有人能夠分辨的吧。

參考資料

〈亦一疑案〉,《台灣日日新報》,1902.08.08。
〈慶讚中元〉,《台灣日日新報》,1928.08.21。
新竹縣文獻委員會編,《台灣省新竹縣志》,新竹縣文獻委員會,1976.06。
王泰升,〈日治時期臺灣人親屬繼承法的變與不變〉,《政大法學評論》,1997.12。
曾文亮,〈全新的「舊慣」 : 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臺灣史研究》,2010。
波越重之著,宋建和譯,《新竹廳志》,新竹縣政府文化局,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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