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拜訪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並採訪由協會提供重要的冤獄案件時,調查員深深感到,除了這些莫名牽扯進案件的人境遇之可憫,也對整個司法體系中,從鑑識技術的日新月異到移送或審判過程中某些令人訝異的瑕疵感到不可思議;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當這些「判決定讞」的案件,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停止執行」時,還代表了原案的真正兇嫌不知人在何處,而這中間,往往是幾千個日子的流逝,帶走的包括記憶與證據。
除了一般大眾耳熟能詳,陳龍綺、張月英等廣受媒體報導的冤案事件,這次調查員想特別介紹的是林金貴案。
為什麼是林金貴呢?因為就像冤平會羅律師曾在一場演講中提過的,林不是討喜的被告:曾因竊盜案入獄,說起話來也不擅長表達,對這些「看起來就像壞人」、又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人,捲入重大刑案,一般人內心的小劇場說不定還會覺得是剛好而已──除非這種鳥事竟落在自己或親朋好友的頭上,才會驚覺掉進司法黑洞可以多絕望。
事情要從13年前、2007年5月9日的晚上說起。
運將之死
9點35分時,高雄鳳山發生了一起計程車撞上路邊車輛的車禍;兩三名目擊者看見一名長髮男子慌忙地從後座開門、跳下車逃跑。其中車子被撞的車主發現,計程車上的王姓司機頭部被人從後方開了一槍,趕緊叫現場的一對機車騎士邱與潘去追人;邱載著潘毫不遲疑追了上去,但追了兩、三個巷弄,長髮男子突然轉身並掏槍,指著兩人要他們停下、不得再前進。
王姓計程車司機後來傷重不治,鳳山的警方則根據當時解析度並不佳的攝影機拍下的模糊影像與目擊證人的描述,繪製了一張兇嫌的肖像。警方確實對被害人的背景做了一番調查,想了解這起命案背後的動機是否涉及任何情殺、財殺或仇殺,而根據家人的說法,這名50多歲的司機交友正常,也沒有什麼仇人或財務糾紛;在調查了司機的手機通聯記錄後,警方發現他曾與一名高雄的林姓按摩女通話,便傳喚林女到案協助。
當警方向林女出示兇嫌的肖像畫,林女驚訝地說:這不就是林金貴嗎?
案發5個月後,警方在同年10月將林金貴逮捕到案。
林金貴被抓進警察局時非常心慌。他小學畢業就沒再繼續讀書了,從小就因為偷東西不斷進出少觀所等等,是個小案不斷的人,落網時身上被起出8支手機,車子也是偷來的──儘管如此,林金貴堅持他絕對沒有殺任何人。
此時出現了第一個指認上的瑕疵:當邱、潘與林女被要求到警局指認兇嫌時,他們看到的是三張其他男性的大頭照,與林金貴顯然有一隻手在背後被銬住、相當狼狽的半身照照片;而且應該是個別指認的程序,卻變成三個人輪流對著同一張紙上、由警方記載「……為犯罪嫌疑人無誤」的犯嫌照片確認畫押。後來這被認為有引導或暗示的疑慮,遑論林女並非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她只是在指認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她認識的林金貴而已,卻變成了後來檢方所謂的「證據」。
此外,計程車上採集到的指紋、毛髮,都排除林金貴涉案──當時並未就毛髮進行DNA的比對,因為那時候的技術還沒辦法比對沒有毛囊的斷髮──林金貴也通過測謊,測謊人員相當肯定林金貴沒有在殺人一事上說謊;加上更重要的是:他們在林金貴身上查不到作案用的槍枝,而且查不出林金貴與死者有任何關係──但這些都不能阻止檢察官在找不到動機的前提下將他起訴(計程車上甚至沒有財物失竊)、法官以短短十數頁的判決書作出有罪判決,並判林金貴無期徒刑。
用經驗值推翻的不在場證明
林金貴也曾提出不在場證明:案發當天晚上10點40分時,他在台南佳里打出一通電話。他希望能以此佐證自己一個鐘頭前不可能出現在高雄鳳山殺人。然而辦此案的員警則上了公文表示,兩地開車只需50分鐘,因此林金貴的不在場證明不成立──後來重新審視資料時,律師表示這份證詞也很薄弱:該名員警在法庭上回答:「……晚上九點半從案發地點以時速100公里開到佳里鎮,不用一小時就到了;我是從五甲路上五甲系統到中山高、到麻豆交流道下來往佳里鎮的方向行駛的」「一小時以內可到」。這也等於是在說,倘若林金貴在高雄鳳山開了一槍後,必須立刻跳上另一輛車,並開往台南佳里……
更一審時,法官恐怕也覺得不大安心吧,便google查詢了高雄鳳山的案發地點到台南佳里手機發訊的電信台的行車路線圖,還列印下來、附在卷中:google資料顯示,開車需1小時23分鐘。奇怪的是,法官沒有將此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提示給被告或是檢察官,直到冤平會的律師們聲請調閱卷宗時,才發現曾有這樣判決未提到的證據。
抽絲剝繭的翻案之路
林金貴從未放棄爭取自己清白的機會,直到2014年,他向冤平會喊冤。冤平會提出前述的google路線圖顯示的行車時間,以此為新證據向法院提起再審,卻被如下說法遭駁回:「依行車路線圖判斷,一般道路約有10.3公里,先以平均車速45公里計,代表這段路要開13.73分鐘;而高速公路段,平均時速若以97.5公里計、總長67.2公里,所以需要開41分鐘;加起來不過55分鐘,所以還是在一個小時內可抵達的範圍。」
事實上,冤平會的律師真的像偵探一樣,實際開車從高雄鳳山前往台南佳里,做了原本應該是警方該做的勘驗工作。結果則證明,確實可以在一個鐘頭內開完這段路,行車路線才終於變成本案一個不重要的因素。
另一件對翻案重要的小事,也是在某場會議上,有人問了一句:案發時,林金貴長什麼樣子呢?為此,林金貴的姊姊回家翻箱倒櫃,好不容易找到弟弟在96年3月5日拍的大頭照和光碟。當時林金貴出獄未久,頭髮剛長了一些出來;不過兩個月時間(王姓計程車司機遭槍擊是同年5月9日的事),西裝頭可能變得長髮及肩嗎?(這個問題要是拿來問所有曾為了把短髮留長的女性朋友,得到的答案絕對是一面倒的不可能。)
無論如何,羅律師還是找到了照片光碟上的地址與照相館,與為林金貴拍照的相館老闆,同時從老闆處取得證明,證實照片確實是在3月5日這天由其所拍攝。除此之外,律師也得到林金貴在不同時間點所拍攝過的不同照片,為的就是想向法官證明,頭髮從耳上留到及肩,約莫要生長14公分,而依正常人一個月頭髮生長的長度不大可能超過2公分的速度計算,警方繪製肖像中的長髮男子,絕對不可能是林金貴。為此他們還詢問了一位台大皮膚科醫師,提供專家意見。
儘管有頭髮生長速度的證據,當時義務律師團召集人羅秉成律師還不放心,特地找了臉部辨識的專家,在比對林金貴與重建監視攝影機拍下的長髮男子臉部特徵後說,有68%的機率不是同一個人。
是的,即便都是相當合理的科學證據了,法官還是覺得:不,你們提出的證據都不能百分之百證明什麼,何況大頭照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修圖、存檔時間又是隔天的3月6號了,不能證實相館老闆說就是他拍的同一組照片……
林金貴也曾被送去高雄榮總做毛髮生長檢測,得出生長速度大約是每個月1.3公分,符合成年男性每個月1.5公分以下的平均值;卻因為報告上的一句,每個人的毛髮生長速度會依性別、年齡與疾病狀況有所不同,被當成了駁回的重要理由。
聽到這裡,如果你也覺得不可思議,不妨想想萬一你就是這位當事人,會感到多絕望了。唯一可以拿來自嘲的,或許是法官相信你的毛髮生長速度,在9年前確實異於常人吧!
不斷發回與駁回的往返交鋒
幸好最高法院在看完高分院的裁定後,也覺得駁回不甚合理,便發回高分院──沒想到高分院再度駁回,駁回裁定的理由還幾乎是原文字複製貼上,連之前判決書上的錯字(律師已經寫狀請求更正,說判決書上把相館老闆的姓氏寫錯了)都沒有改──這也令眾人的情緒從錯愕變成了憤怒。
最高法院再度發回,同時一改尋常的建議口吻,強硬地表示「抗告人提出之上開照片、影像檔、監測報告及3D鑑定方法報告,與卷內證據綜合判斷,既有合理之懷疑,足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產生動搖,得使抗告人受較有利之判決,能否謂非屬有利於抗告人之新證據,饒有研求餘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更為適當之裁定。」
隨後,高雄高分院在2017年終於裁定,本案開始再審,停止執行。申冤10年,林金貴終於走出監獄。
經高雄高分院審理,2018年法院認定林金貴無罪,但案件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後,現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羅律師也說起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事。林金貴曾說,自己收入不是太好,平常靠姊夫介紹的工作維生,賺點零用錢。沒工作的時候林確實會去偷東西,但他也沒有在認真變賣這些贓物,似乎就是把它們放在家裡;因此林金貴曾在開庭時告訴法官:我連飯都吃不飽了,哪裡來的錢去買槍?
轉述聽來的「說法」也算佐證之一?
除此之外,這裡面還有一樁案外案:
曾是林金貴獄友的一名男子,在某次開庭時告訴林金貴的法官:「我知道林金貴那個案子。」法院後來讓警方替這名歐陽姓的男子做了一份筆錄,歐陽聲稱林金貴與林姓按摩女是男女朋友關係,因為王姓計程車司機常騷擾林女,林女就拜託林金貴「教訓一下」他……後來林金貴上了王姓司機的計程車,亮槍警告對方不要再騷擾林女,怎料槍枝走火,意外擊斃了計程車司機。
然而當警方找到林女,林女說她與林金貴不過是一場交易的露水姻緣,兩人根本不是什麼男女朋友;而且就連這段插曲也被密封在卷證中,直到開再審、調閱卷證,眾人才知道還曾經存在這樣一位祕密證人。
後來這名歐陽姓男子被傳喚,他在庭上坦承,這故事也是他從別人那裡聽來的,並不是林金貴親口告訴他的犯案經過,因此這份筆錄也就不作數了。
只是,在林金貴非常有可能迎向他的無罪宣判同時,相信很多人想問:如果人不是林金貴殺的,那真正的凶手到底是誰?冤平會也說,他們有段時間確實相當關注計程車司機遭殺害的社會案件,可惜顯然不是同一人所為。那麼,倘若林金貴真的無罪判決定讞,警方還會繼續追查這發生在13年前的命案嗎?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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