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辦書評】冤案受害者,是法官的被害人:評《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

小云/調查員 檔案調閱303次

 

如果有一天,你好好的在家裡待著,屋子卻突然被一群警察包圍,並旋即以犯罪嫌疑將你逮捕,身為知道自己什麼也沒做的一般人,你一定會覺得:這絕對是哪裡搞錯了,同時也只能安慰自己:我是無辜的,真相遲早會還我清白。

然而殘酷的是,《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卻用實例告訴我們,很多冤案都是這樣開始的──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究竟是什麼造成了冤案?在哪個環節出了差錯嗎?還是有人故意扭曲事實、偽造證據、擾亂搜查?又或者是警方礙於破案時限壓力,隨便找一個嫌疑最大的來充當替死鬼?本書作者湯瑪斯.達恩史戴特(Thomas Darnstädt)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與精確易懂的比喻,搭配德國近幾年實際發生過的案例,剖析一般大眾所不清楚的偵辦與審判流程,整理歸結出冤案的成因以及發生錯誤的關鍵。

 

橫禍,從天而降:羅塔埃根浴室謀殺案與沃姆斯集體性侵案的司法災難

書中最初也是貫串全書的案例「羅塔埃根浴室謀殺案」便已令人感到膽顫心驚:一名公寓管理員被控殺害了住戶裡的獨居老太太。但是事實上,管理員簡迪斯基對這位老太太的照顧,簡直就像對待自己的母親一樣,他會帶老太太上美容院、看醫生,幫她買東西、洗衣服,甚至是去銀行提款。而老太太每個月都會多給簡迪斯基一百歐元,以答謝他的這些額外服務。

當老太太被看護發現溺斃在自家浴缸裡時,她的衣著整齊,左小腿懸掛在浴缸外面,浴缸的水龍頭也還開著,然而偵查人員調查了好幾個月,案情卻仍深陷迷霧之中,現場沒有施暴跡象、沒有證據指向意外的發生,屋子裡乾乾淨淨,一件東西也沒少,甚至查不出任何人有攻擊或殺害老太太的動機。於是,檢方將矛頭指向了簡迪斯基,除了因為他是最後一個見到老太太的人之外,還因為檢方想不到謀殺以外的其他理由可以解釋老太太的死因,也因為簡迪斯基沒有不在場證明,他無法證明自己無罪。

看到這裡,想必你會和我一樣覺得哪裡不太對勁。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和「罪疑唯輕原則(或稱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到哪裡去了呢?應該要由檢警來負責證明一個人有罪,而非由這個人來想辦法證明自己無罪吧!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人犯案之前,或是對於他的犯行有疑義之時,法院也應當從輕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可是這位管理員,卻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送進法院,以謀殺罪名判了無期徒刑。

另外還有兩個情形相似的誇張案例,猶如中世紀的獵巫迫害般,將一名幼稚園老師、好幾對父母與無數幼童,共同捲入兒童性侵指控的大雪崩裡。四歲小男孩的一句「我發燒了,屁屁好痛」開啟了第一樁悲劇,在防範性侵案件的兒童輔導組織成員的過度解讀,以及滾雪球般越演越烈的不實指控之下,小男孩的幼稚園老師成了性侵六十三個小孩的邪惡壞人。

前案尚未落幕,另一場司法災難「沃姆斯集體性侵案」就又拉開序幕。起因是一起離婚案件,為了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前夫妻倆互相指控對方性侵/虐待小孩,於是家事法院在多次開庭後,決定將他們的孩子託付給兒童保護機構。然而在機構員工的關注之下,情形卻越發失控,越來越多的指控被提出,越來越多的名字被記錄,最終足有二十七位大人被控常年性侵至少十六位孩童,堪稱是德國最大宗的性侵案件,也創下了德國法制史的新紀錄。

這些案例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提出指控的並非當事兒童,而是利用「富爾尼斯詢問法」想要找出「真相」的成人。這種方法會以假設語氣來引導小孩說話,問他們當時是不是「可能」發生了什麼情況,藉此建構整個性侵犯罪的經過。一直要到好幾年後,才有一位兒童心理學家提出一個簡單的發現,推翻了案件裡的所有證詞:只要在事前向小孩灌輸任何話,事後都可以從小孩那邊重新聽到。其實只要換位思考,即使是一般成人,面對長時間反覆鑽探式的詢問都會覺得受不了,何況是懵懵懂懂、極易遭受暗示的小孩子呢?他們很可能為了不再被反覆問詢,又或是因為錯誤的詢問方法而受到引導,說出大人們希望聽到的證詞。

「要不你就相信這個小孩的話,要不就是不相信他,沒有中間地帶。」對於自詡正義的狂熱兒童保護者來說,純真的小孩子是不會說謊的,但他們卻沒有考慮過自己的解讀會不會出錯。作者認為這些人在先入為主的「真相」認定之下,提出指控就猶如發動一場聖戰,憤怒促進了他們想要盡快懲惡的迫切心態,檢警與司法單位卻不曾懷疑或試圖釐清這些人聲稱「絕對正確」的鑑定結果,以致釀成悲劇,許多家庭因此分崩離析。

那位遭受指控的幼稚園老師比較幸運一些,在經過二十六個月的羈押,一百二十天的法庭審理後,最終被判無罪;沃姆斯案的父母們就沒有這麼幸運了,儘管同樣被判無罪,他們卻因為法官在判決中聲稱「本案雖無從證實,但所有人犯下性侵之重嫌仍舊存在,這些小孩仍必須受到保護,避免接近這些家長」,而一輩子擺脫不了嫌疑,甚至再也見不到自己的孩子。

 

難以被檢驗的「真相的供應商」

我們能在書中讀到各式各樣的冤罪成因:檢警的調查疏失、法官的得過且過、被害人的虛假指控、鑑定人的錯誤認知與過度自信、證人的不可靠證詞、被告做出的假自白、社會大眾的預判與施加壓力,甚至還有以認罪換取減刑的協商交易,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從偵查到審判,有太多環節可以出錯。但只要一個環節出錯了,便有至少一個人的人生被毀掉。

作者指出,在此流程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真相的供應者:警方與檢察官,他們負責決定要提交什麼資料給法院裁判。因為審判的結果取決於他們所提供的證據,而證據的篩選難免會受偵查人員持有的觀點影響。比如,證人的供述往往只是重點摘錄,那麼「重點」由誰來決定呢?當然是偵辦人員。哪怕是被許多人認為最可信的DNA跡證,也頂多只能證明這個人曾經到過現場。在DNA知識為大眾廣知的情況下,有些時候就連DNA也不能盡信。事實上,就曾經有人為了栽贓男友,而把沾有男友唾液的菸蒂放在自己住處的菸灰缸裡,以此控告他謀殺未遂。

現實畢竟不是《CSI犯罪現場》,不一定都能夠找得出板上釘釘的證據。書中揭露了極為殘酷的事實:檢警與司法系統並不是為正義與真相服務,而是為了破案與獲取判決結果。對警察來說,破案率事關社會大眾的評價;對檢察官來說,花費上百萬的經費進入審判程序,卻得到無罪判決,將會是其職涯的汙點;對法官來說,經過數個月的審理,訊問了上百位證人,還請來一整個團隊的專家鑑定之後,要承認自己對被告罪嫌仍有疑義,那是非常需要勇氣的,因為耗費了那麼多資源,眾人勢必會期待「一定要得出什麼」。在這種期待的壓力之下,經常會得出誤判的結果。

這本書不像一般小說那樣容易入口,但作者幽默辛辣的流暢筆觸,賦予了沉重冤案一分輕盈感,即使是外行人讀起來也不會覺得艱澀難懂,而在閱讀作者於書末提出的改革方針──培養新的法官、擴編法官員額,建立監督機制與形成懷疑的文化、增加刑事再審的可能性,並且落實枉法裁判罪──之際,我們或許可以試著思考,其中必定也有值得臺灣司法借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