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1月2日
講題:法庭攻防戰(后豐案延伸課程)
講者:余柏儒、羅士翔 律師
2019年10月30日,案件調查寫作課安排了學員到台中高分院旁聽后豐案。
后豐大橋案曲折的始末,歡迎參考疑案辦的介紹文章(【后豐大橋疑案】);這起案件自從2018年2月7日由最高法院裁定發回台中高分院再審後,冤獄平反協會即組成相應的法律團隊;而2019年10月30日上午9:30,此案於台中高分院11法庭開庭,2位被告偕同各自3位律師出席;檢方也派出兩名檢察官,重新就全部證據提出有罪與無罪的推論。
所謂再審,意即這案件本來已經三審定讞,但被告王淇政、洪世緯兩人堅持自己並未犯下殺人的罪行,冤獄平反協會在接到兩人的冤案申請並檢視證據後,也相信無論從證據上或司法流程上皆有可議之處;而這樁已延續了16年的、幾乎可以確定是冤案的重要案件,皆讓學員們感到好奇不已──更不用說,儘管法院一般皆向大眾開放旁聽,事實上真正會進法院關心他人案件的民眾仍屬少數,若非為了與己身有關的案件,幾乎沒有多少人會專程到法庭旁聽,因此旁聽重大案件的機會,對絕大多數學員都是第一次(法院的公佈欄與司法院案件庭期查詢系統皆可查詢即將開庭審理的案件,有興趣的民眾不妨旁聽一次)。
而11月2日下午、案件調查寫作的第七堂課,便由冤獄平反協會的羅士翔律師與后豐大橋案律師團的成員之一余柏儒律師,與學員們分享當日的法庭攻防戰。
一個案件為何進入再審
發生於2002年的后豐大橋案,從一開始的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無以判定墜橋陳姓女子之死與兩名被告王淇政(陳女男友)與洪世緯(王之友人)有關,對王、洪以不起訴處分;但2005年,當時目擊「有一黑影從橋上落下」的王姓證人,在事發13個月後改變證詞,稱自己目睹「兩男將一女拋下橋」,檢察官才因此改以殺人罪起訴兩位被告。
法官不僅採信王姓證人改換的供詞,也參考了當時的許倬憲法醫意見,認定陳女為非自殺,因此在2006年判決了兩人共同殺人,分別判處王15年、洪12年6個月有期徒刑;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之後也駁回兩人的上訴,2009年全案確定,三審定讞。
然而始終沒有認罪的兩人,在接下來的5年不斷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5度予以駁回、最高法院還4次撤銷台中高分院的駁回裁定,但台中高分院依舊拒絕開啟再審;期間,就連檢方也覺得案情充滿疑點,一度聲請再審,包括檢察總長也提起兩次非常上訴,結果都衝不過法院這一關。
2018年2月7日,最高法院決定直接裁定、准予再審,並要求立刻停止執刑。此外,原來連監察院的監委都在調查此案,並在2012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后豐大橋案為冤獄,要求法院重審。2月7日下午,王淇政終於踏出監獄,但那時他已經服刑7年餘,而同案另位被告洪世緯則因刑期較輕,已在2月1日從台中監獄獲得假釋。
監院調查與新事證
在監察院2012年、厚達數百頁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了幾件本案為冤錯案的理由,包括當晚的天氣(能見度)與有罪判決記載不符,以及專家意見──資深法醫石台平依現場死者陳屍與橋梁位置之距離,研判應為自殺──等等,並在報告中要求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法務部研議、責成所屬檢察署再審。
而台中高分院5度駁回再審聲請,是認為一審時兩名被告有到現場做模擬,符合證人說的、兩人合力將陳女拋下大橋的證詞,監院的調查並沒有還原案發時的狀況;然而最高法院也認為,王姓證人的證詞前後不一,差別相當大,而且後來出現他是與死者家屬律師談話後才修改證詞的質疑──這被最高法院認定屬於新事證,已符合再審的要件,因此發回到台中高分院,要求再審。
也因為2012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這件冤案的可能性,王淇政的家屬找上羅秉成律師,希望他的團隊能協助平反這個冤獄案。
辯論庭上:旁聽初體驗
2019年10月30日上午,台中高分院11法庭最後方的旁聽席已經坐滿了許多人,有記者,有冤平會的成員、本案件調查寫作課的學員及疑案辦的工作人員,很多人第一次進到法庭都對看起來不大的法庭內部十分驚訝,旁聽席也只有最後靠牆的一排長板凳;門口有法警維持秩序,要求大家不能站在後面聽,沒有位子的人都必須站到門外。
法庭內最遠處上方是三位法官的位子,當中是審判長,左側(審判長的右手邊)是受命法官,右側則是陪席法官;往下(前一排)是書記官與通譯的座位,兩旁沿著牆面則分別是檢察官席與辯護人席(這裡檢察官席是面對門口、位於法官的右側,辯護人席在對面;相對位置在每個法庭不同)。再往外有一排高度約達半身的門欄,門欄外有一排矮桌椅,一般是提供學習法官、學習律師與記者的位子,最後才是給一般民眾的旁聽席位。(基本配置可參考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官網所提供之少年刑事法庭配置圖)
9:30開庭,3位法官、書記官、2名檢察官、6名辯護人律師與2名被告,以及死者陳女的姊姊,頓時擠滿了小小的法庭。程序是審判長先提出了一份通聯記錄,確認事發前王與洪及友人的一些通話時間及內容,接下來便先由2名檢察官陳述上訴要旨;檢察官準備了詳盡的簡報檔,先是針對死者究竟是遭兩男「拋」下橋還是先放到護欄上再「推」下橋重新做了一番陳述,並提出檢方認為王、洪確實犯下殺人罪的推論。
接下來則是6位律師──王與洪各3位律師──開始針對包括科學鑑識、專家意見與過去開庭皆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等面向,提供的新事證及疑點等提出辯護,相信在所有的證據及疑問下,應判決兩人無罪。最後法官也讓王淇政、洪世緯,以及死者家屬發表各自的意見;王淇政與洪世緯不僅再次強調自己絕無犯罪,時過多年,兩人依舊顯得十分激動。陳姓死者的姊姊也仍對於兩人毫不諒解,堅信他們應該為害死自己的妹妹認罪並接受法律的制裁。
整個審判過程持續到中午12:30結束,審判長宣布將會在2019年12月31號宣判。
法庭攻防戰
針對10月30日上午的開庭,余柏儒與羅士翔律師特地在這堂課上回答參與學員提出的問題。一開始,羅秉成律師所領導的后豐大橋案律師團包括了蔡晴羽、羅士翔、王龍寬、劉繼蔚、李宣毅、林威、蕭立俊與黃虹霞(後來擔任大法官)等多位律師,余律師則是3-4年前開始參與本案,原本負責案件的整理與分析工作,後來成為律師團成員之一。
余律師表示,從發回再審的決定下來之後,案件等於回到15年前的狀態,一切從頭再來,而開庭也不像一般人以為的、會一次在庭上出示證據並相互辯論,事實上在10月30日這個庭之前,他們已經開過5-6次的庭,每次的庭都有不同的程序,而律師團的成員則根據這些不同的程序庭作不同的開庭準備,分工合作。
有學員提問,是否會先調查承案的法官是誰、風格如何?余律師表示他們確實會先打聽承辦的法官,律師團也會就此做出因應策略,比方最後負責結辯的律師過去曾是法官,同時在結辯中提到,這次再審也有檢察總長的努力,希望能對法官動之以情、說之以理,讓他考慮無罪判決的可能。
另外也有學員問道,6位辯護人感覺陣仗很大?余律師也說明,一般刑事案件裡,不是每個被告都有律師辯護的,在那樣的狀況下被告就會顯得很無助,一方面有熟悉法律的檢察官提出指控,另一方是熟悉法律的法官嚴厲地審問犯罪事實,許多被告只能一五一十地認罪;而后豐大橋案由於是義務案件,他們會希望按法律規定、一名被告掛滿3名律師,於是當場2名被告就有6名律師,加上現場又多為對被告友善的旁觀民眾與學習律師,看起來就似乎讓被告聲勢浩大,但這也實屬特例。
有學員問到,為什麼庭上沒有出現當庭呈示證據、有法醫與證人出席提供證詞之類的程序?余律師說,這些其實已經發生在前面幾次開庭中了。前面的準備庭會有擬訂審理計畫之前的準備程序,包括把證物都跑過一遍,由檢、辯雙方確認對證物有無意見,是否有新的事證要調查,哪些證據可用與不可用等等;等到最後一庭、進入辯論程序時,所有事證都已經調查完畢,卷證也已全部提交法官,因此最後一庭上不會再有調查事實的程序。
余律師也指出,檢、辯雙方的任何新的證據、新的意見甚至新的攻防法,按規定都要先提交法官,讓雙方都知曉並都有所準備才行,只是不會知道對方開庭當天會用何種方式加以呈現。
也有學員關心真相的問題:陳女究竟是怎麼死的?萬一兩人真有責任,是否就縱放了壞人?余律師則引用了日劇《王牌大律師》(Legal high)中的一段話,大意是法律人的極限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倘若政府不能證明一個人有罪,就要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倘若10月30日的庭上,檢、辯雙方的論據都不能說服你何謂真相,也就表示目前是無法證明被告有罪的狀況,自然應該判決他無罪才是。
最後羅士翔律師也補充了整起后豐大橋案從宣布再審之後,律師團的工作時序,以及律師團是如何調閱加油站光碟、重新檢視洪世緯友人的筆錄與王姓證人的翻供錄音檔案等等心路歷程,以及曾一路參與后豐大橋案的台中地檢署林姓檢察官如何加入檢方團隊──一般案件通常只有一位承辦檢察官,這次出現兩位檢察官,也顯示檢方對此案的重視──向所有學員揭開一起冤案審判背後重重的面紗。
附記:2019年12月31日,台中高分院做出撤銷原判決、改判兩人無罪,全案還可上訴的宣判。
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司法首例/后豐橋案最高院裁再審 恐冤獄擴大 命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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