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寫作課程紀錄】閱讀判決書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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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9月28日
講題:如何閱讀判決書
講者:羅士翔 律師

在《抽絲剝繭─案件調查寫作課》的第一天,我們於上午的第一堂課中舉辦了開業式,先由冤獄平反協會的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向現場學員們介紹了冤獄平反協會的性質及工作,接著介紹了本次寫作課程的課程大綱、讓19名學員自我介紹,並請疑案辦副主任路那分享資料庫的查詢系統、由寫作老師簡要說明何謂非虛構寫作。由於學員的工作多與劇本寫作有關,也請學員們聊了聊自己的作品與目前好的影劇改編作品。

下午的第二堂課,便由羅士翔律師向學員們說明如何閱讀判決書。

 

冤獄平反協會(冤平會)在做什麼?

2012年正式成立的冤獄平反協會(冤平會),目標是以實際行動,救援國內冤錯案件的無辜受害者。冤平會的構想來自於美國律師巴瑞.雪克(Barry C.Scheck)與彼得.諾福德(Peter Neufeld)創辦的「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這個創立於1992年的組織,透過DNA鑑定,讓超過300冤獄受害者獲得平反。

以冤平會第一件成功平反的案子來說,就是因為當時的刑事警察局剛好引進了新的DNA檢驗法,法院同意再驗,才還給了其中被告清白,可參見冤平會與導演施佑倫、林皓申合作拍攝的:陳龍綺案紀錄片《不排除判決書》。

台灣的司法制度其實已算相對進步,冤案不是每天都有。被告也有許多救濟管道,比如在判刑確定之前,可以透過法扶尋求律師協助;在有罪確定之後,法律也提供了「非常救濟」的制度,包括再審、非常上訴,甚至釋憲──這些法律管道來尋求改判;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也是為了避免法院出現誤判;舉例來說,衛城於2016出版的《1.36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正是因為大法官解釋,徐自強才免於赴死獲得平反。

但有罪確定後再審、大法官解釋已經很後端,聲請通過的機會也不大,畢竟之前已經過十數位專業人員檢視過,才認定案件為某人所為,能再挑戰或再追再查的證據並不多。

 

詳閱判決書的重要性

一般來說,通常是當事人才會詳細閱讀判決書,接下來就是律師,還有媒體。比較遺憾的是,媒體報導出來的判決內容是擷取過的,有可能引起誤會,所以正確解讀才如此重要。

判決書去哪裡查?

 

判決書必看!

  • 字號:會出現「台灣高等法院XX分院XX年……」等資訊。接下來會看到由哪個地檢署起訴、或是前審判決等資訊。通常重大案件都會有全國性報導與地方報導,如果你想知道當時媒體如何描寫該案件,可據此去查該時間與地區性的報導。
  • 當事人╱上訴人:內容會提及他是違反殺人、毒品或哪個條文。
  • 更N字:大家常聽到「更一審」、「更二審」,這裡的意思是,比方一審在台中地院,上訴到二審會是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倘若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有疑慮,會給出「原判決撤銷,發回XX法院」的主文,此即更一。更一再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再「原判決撤銷,發回XX法院」,即更二……「更」很多的通常顯示案情不單純,案件事實的複雜度高,因此可作為案件複雜度的判斷標誌之一。
  • 主文:基本上不會提到有罪或無罪認定,此處常出現的是比方「上訴駁回」。駁回什麼?就要回去看他的上訴原因。「上訴駁回」通常代表二審認定一審的判決沒有問題。若是「原判決撤銷」,代表二審法案有做另一個事實認定,可能是一審判決有誤、事實有誤,或適用之法條有誤。
  • 裁定與判決:裁定交保、裁定羈押、裁定限制出境……裁定處理的是程序。判決則是處理事實(是否犯案)。
  • 理由:包括程序(證據是否為合法取得)、實體(有無犯案及如何犯案)、量刑、法官姓名、救濟裁示(應於幾天內上訴)、法條等
  • 量刑:2012年起,最高法院須就判死進行辯論,也因次出現「有無教化之可能性」、「其情可憫」等考量。

證據
•5W1H的證據構造圖:各自都必須要有證據加以支持。

冤平會提供,出自《冤罪論:關於冤案的一百種可能》,頁37。

證據有四種

  • 直接證據:證物能直接指涉案情,比方兇刀上有兇手的指紋、或兇刀上有被害人的血跡。
  • 間接證據:比方有「多次家暴紀錄」,間接說明此人有暴力傾向。
  • 補強證據:常出現在性侵案件中,比方作證友人哭訴遭性侵的證詞,或是檢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 彈劾證據:彈劾證詞可信度,比方被控性侵的父親,稱女兒是因為自己的嚴厲管教才做出如此指控。

 

判決書之外:還有「卷宗資料」
以冤平會來說,不只需要閱讀判決書,還會聲請調閱包括檢察官的起訴書、警卷、檢察官宗卷、地院偵查卷到最高法院的院卷,再去調查有沒有「新事實、新證據」,找到「法官不知道的東西」。

這些卷宗資料因包含當事人個資,一般民眾並無法取得,但台大的法實證資料庫有收錄一些重大案件的卷宗──取得當事人同意並隱去個資──但其實大部分事實與資訊,都已經刊載在判決書中。

 

如何整理案件

  • 案件的時間軸:有助於理解案發經過與其合理性。
  • 人物關係圖與人物表:包括相關背景與歷次筆錄等等。
  • 證據分類:有利與不利的證據、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以及死因、血跡鑑定等等。

 

最後,羅律師說:司法審判並不見得就是發現真相的過程。他期許學員們或能在寫作及資料蒐查中,持續地發現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