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如雯殺夫案(下)】女力覺醒的法律攻防:從「不入家門」到「能斷家務事」

Hasami綠/調查員 檔案調閱2266次

 

在傳統的性別分工裡,女性要服從丈夫、照顧家庭,自身的需求是被無視的。即便身為性與暴力的受害者也是如此。在看這篇文章的你,也許會覺得活在2019年是件「稍微」幸福的事,就算發生事故,至少除了法律以外,還有管道可以尋求協助。

而鄧如雯案的問題,在於「求助無門」。

1970-80年代的台灣,或者更準確的說,鄧如雯案之前的台灣,根本沒有家庭暴力防治的相關政策法規,法走不進家門,家庭暴力不過就是清官難斷的家務事。家庭,這張理應要保護婦幼的保護傘,此時卻變成巨大的牢籠囚禁著受害者。

小孩的下落呢?

在支離破碎的婚姻裡,除了名不符實的感情外,小孩的問題向來是母親的心頭刺。來自家庭成員的傷害無從防備,當時女性身為社經地位的弱勢族群,在不對等的婚姻中更無法保護孩子,離婚後也難以取得監護權,這也是許多母親無法離開暴力婚姻的原因。

地方法院開庭時,一開始,鄧如雯與林阿棋的大哥都表示不知兩名小孩的下落,小孩的安危成為不幸婚姻的關心焦點,家扶中心主任尤青梅特地到林阿棋二哥家裡拜訪,對方才坦承小孩由老三照顧。

當時兩名男孩分別是6歲與4歲,看起來健康狀態不錯,但看見陌生人不願意說話,小孩在失敗的婚姻裡,不斷目睹母親被自己的父親施暴,所謂「童年陰影」、「早期創傷」,就像是不斷播放的錄影帶,最後形成眾所熟知的「PTSD」(壓力創傷症候群),影響的層面遠遠超過你的想像。婚姻問題中,兒童的傷害常常被忽略;介入協助照顧受創兒童的工作,可想而知也很晚才開始發展,無論是官方或是民間,所提供的服務,根本趕不上悲劇的發生。

即便如此,林阿棋二哥對於鄧如雯把一切責任推給死人相當不諒解,因為這牽涉兩家的感情糾葛,林阿棋酒後打人是事實,但他們也堅持責任並非「單方面」。無論如何,出於傳統父權觀念,林家不願意放棄小孩監護權。偏偏,當時的法律也對他們比較有利。

……………………..這樣大家知道,身為一個90年代女性有多難為了吧?

當時社會各種流言甚囂塵上,例如抹黑鄧如雯殺人是為了爭家產(林家相對來說經濟條件較為優渥)、與小叔有染(事後被認為是子虛烏有,惡意轉移焦點),所有你想得到、想不到的惡意,都集中在鄧如雯一個人的身上。就算之後沒有發生殺夫的悲劇,她想採取離婚的途徑爭取兩個兒子的監護權,在當時也是比登天還難,甚至還必須說服法官小孩為何從母姓的原因。

當時的女性無法受到合理對待,經濟、社會處境、權力上處於弱勢都還是普遍現象。不管女性社經地位多高,監護權多判是判給父方的。直到近年來的社會風氣改善,女性也比較能經濟獨立,法官才開始以實際上的扶養能力和親子互動來判定監護權,這也不過是21世紀的才開始的事情。

女性的悲劇,成為跨時代的集體創傷,我們每天在電視新聞看到的,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但女性同胞們有坐以待斃嗎?並沒有。接下來就是娘子軍們反擊的時刻了。

 

減刑的攻防戰:心神喪失成為關鍵?

時間來到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鄧如雯案時,刑事部分,法官依據證據,衡量鄧如雯婚後的悲慘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認定鄧如雯與其家人受辱情節屬實,但鄧如雯仍應訴諸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其困境,不得以不諳法律為名脫免罪責。此外,她趁林阿棋熟睡時行兇,亦與正當防衛要件要求的「防衛情狀」不符。

辯護律師王如玄等人極力想要抗辯鄧如雯的殺夫是出於義憤,但一審法院調查後,認為鄧如雯在受辱後兩小時趁林阿棋熟睡時時下手行兇,不符合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的條件。

法院甚至認為鄧如雯行兇後有明確記憶,在當場死亡的丈夫上蓋好棉被,並清洗血跡與事後自首種種行為,表示當時神智清楚,並非精神耗弱,最後只用了「亦無必要」四個字駁回了辯護律師對鄧如雯進行精神鑑定的請求。最終以殺人罪判處鄧如雯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法官則以鄧如雯不便行使親權為由,判由死者林阿棋的二哥,為其子女監護人。絲毫不在乎小孩之後會活在一個有家暴歷史的家庭裡,永遠承受著童年的創傷,無人協助化解。

這就是當時的法律,為一名台灣層出不窮婚姻暴力受害者所下的人生註解。

 

女力支援:婦女團體聯手出擊

但是,婦女團體可沒有這麼好打發,像是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協會、民進黨婦展會,她們聯合起來上訴,並要求比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到了二審程序,法院終於允許在鄧如雯接受鑑定,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的鑑定證明鄧如雯在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並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在殺夫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依舊符合精神耗弱的條件,法院最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這是一個婦權史的重大突破。

同一時間,世界婦女高峰會在台北市舉行,這給鄧案一個大量曝光的機會,藉此能被社會重視。有了輿論的推波助瀾,報紙也開始大篇幅報導家庭暴力問題,包括知名小說《殺夫》作者李昂也出面響應。最後,透過庭外和解,林阿棋二哥將小孩帶回給鄧如雯。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表現良好,假釋出獄。鄧如雯改名,帶著兩個兒子,離開傷心地,從此遠早高飛。

從此這世上,再也沒有鄧如雯,但《家庭暴力防治法》卻應運而生。

1995年9月,法官高鳳仙完成《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而後由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晚晴協會等婦女團體聯合推動。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1999年6月,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所有法律的推動,出發點都只是單純為了保護女性在家庭、職場、婚姻裡,不再需要忍氣吞聲,被看得到、看不到的性別歧視而制約。

覺醒創造歷史,希望26年後的今天,在台灣這個國家,可以不再讓1993年的鄧如雯陷於絕望。

 

 

參考書目:

 

中國時報

聯合報

板橋地方法院重訴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七○號刑事判決

台灣國家婦女館 http://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zh-tw/Home/Index

鄧如雯殺夫案 https://is.gd/GbpR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