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雲自殺事件】學院傳畸情,明潭起波濤(下)

戴維森/調查員 檔案調閱815次

 

朱振雲在日月潭自殺的事件,引發了一場波及台南工學院(成功大學前身)與台灣社會的風暴。案發七天後,1951年8月14日,正當眾人還在擔心屍體是否被潭邊植物纏住時,朱振雲的屍體終於從潭中浮起。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官焦沛然與法醫邱六班隨即趕往驗屍,相驗之後,確認全身沒有任何傷痕,就將屍體暫放在涵碧樓,通知學校及朱振雲友人前來料理後事,最後是工學院教務主任及兩位職員,以及龍湖閣經理、記者、水社派出所巡佐、南投警局督察員為她送葬。

雖然朱在給同事的遺書中要求屍體要葬在王石安寓所門口,但最後還是就近葬在日月潭公墓。此外,另一封給學生梅仁安的遺書中,她也拜託同鄉的梅仁安在未來反攻大陸,回到家鄉時,務必向她家鄉的親人隱瞞死訊,說她「一切都好」。當初應邀獨自來台任教的朱振雲,大概未曾想過事情會發展到這步田地吧。

日記中隱藏的真相

究竟,為什麼朱振雲選擇走上絕路,王石安在她的死亡之中,到底又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呢?警察帶回朱振雲的日記、信件,仔細研讀,從中追查朱的人際關係,並且確認朱、王兩人關係。而當警方讀到日記中朱振雲試圖自殺的次數高達六次之時,感到十分震驚,卻也不禁同情。於私來說,朱振雲確實被王石安欺騙感情,可能還是遭到強暴;於公,她被王石安惡意解聘,離職以後精神變得相當不穩定,不僅日日以淚洗面,也常常試圖自殺。

她在前五次自殺前都會寫信或發電報給王石安,預告自己即將自殺,要「死給他看」,無奈王石安從未出面親自面對,每次都是派學校職員、同事將人在外地的朱振雲勸回台南。朱振雲在日記中也會提及自己生死之間猶豫的心情,但在一次又一次被王石安冷處理之後,好強的她死意也越來越堅決,最後終於在1951年8月無預警地跑到日月潭自殺身亡。

從今日的觀點看來,朱振雲的作法或許有些歇斯底里,但那時女性遇到被強暴或誘姦的狀況,政府、社會所能提供的支援機制不若現在,而且當時民風保守,朱振雲在那時接連遭遇無家可歸(國共內戰後兩岸分治)、被上司強暴後以權勢誘騙感情,事後又被惡意解聘的打擊,內心感到無比自責、羞愧,只能做如此的困獸之鬥,最後走上絕路。

但就在流言蜚語滿天飛,外界多方揣測時,王石安又各種否認,甚至說「如果日記內真的有寫『我愛你』,那我就承認,不然一概都當作造謠。」的情況下,中央日報所刊登的朱振雲致王石安公開信,裡面提到的內容,則讓王石安變得更加千夫所指。

朱振雲在信裡面提到:在1947年1月初某天晚上,住於同棟宿舍的王石安以房間有老鼠為理由,將朱振雲叫醒,要她幫忙打老鼠,當朱振雲走進王石安房間,王石安便將朱振雲壓制、綑綁,並且強暴朱振雲。第二天又告訴朱振雲說,按政府規定,任職於同機關的兩人不能結婚。此後王石安又騙她妻子已死,害怕影響兩人工作、被社會譴責的朱振雲於是決定保密此事,並且配合王石安,與王石安交往。

不料才幾個月不到,王石安的妻子、小孩就來到臺灣。王石安嘴上哄騙朱振雲,說會跟妻子分居,但說完沒多久就全家團圓同住,只剩朱振雲孤單一人面對周邊的閒言閒語,後來找王石安理論時,又被王石安當著眾人之面辱罵、解聘,不僅顏面掃地還生計無著,悲憤絕望的朱振雲在信末痛罵王石安比十三號水門命案張白帆更加可惡。

輿論之怒,法律之牆

此信一出,原先表示「暫不處置」王石安的省教育廳,在公開信登報三天後,便發佈命令將王石安停職,並表示待此案查清真相後,再決定是否讓王石安復職。屋漏偏逢連夜雨(?),當省教育廳發佈王石安停職命令之時,這起權勢性交案也進入司法程序,台南地院很快就召開偵查庭,傳喚王石安及相關證人,以釐清案情。

由於此案在當時相當轟動,各家報紙難得地將審訊供詞全文刊登於隔日的報紙,在審訊時,王石安一如先前被記者訪問時的態度,對於朱振雲的一切事情全部切割,對於朱振雲在公開信中提到某年某月失身於他一事,他甚至表示自己是看報紙才知道,並且駁斥說一般女性遇到這樣的事情,都會記得確切日期,但朱振雲並沒有寫得這麼詳細。讀到這邊,調查員白眼已經都翻到外太空去了。更不用說後面反反覆覆、顛顛倒倒的說詞,一下說不知道朱振雲精神有問題,一下又說覺得她應該精神有問題,所以曾經派人去勸過等等。

從本案種種資料來看王石安的性格,可以感受到他的自私與自負:以王石安的學識和智力,大可編出更有說服力的謊言,但調查員認為他之所以說詞反覆,漏洞百出,其實反映的是他內心並不真的在意與朱振雲分手一事,只是覺得沾惹麻煩,當記者、法官訊問時,他只是想趕緊搪塞、打發過去,也覺得自己憑恃地位跟人脈,必能安穩度過這場風暴,不過事情恐怕沒有他想得這麼簡單。

台南地方法院在1951年9-10月間陸續開庭三次,傳喚兩方證人對質朱振雲自殺前與王石安爭執的過程,確認誘姦朱振雲一事屬實,最後在10月19日發佈一審結果,台南地方法院根據刑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判王石安因利用權勢而姦淫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不過這個判決,居然引起檢方、被告雙方的不滿,一邊覺得刑罰太輕,一邊是覺得滿肚子冤屈,於是先後提出上訴。

然而,當這個案子送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時,卻發生戲劇化的逆轉,根據當時參與審判的姚瑞光法官的訪談記錄,姚法官提到當時他收到一審的審判資料,發現這個案子其實不符合告訴要件,是不能成立的。在當時,刑法二二八條是告訴乃論(後來有修法),如果當事人亡故的話,需由親人提出告訴。但當時朱振雲在臺灣孑然一身,一審是由檢察官指定同鄉的國大代表戴谷音、學生梅仁安作為告訴人,但兩人不符合資格。姚瑞光說服原本支持一審判決的張金蘭法官將此案駁回,張金蘭也因為不畏輿論壓力,堅持程序正義而轟動一時,日後被提名為大法官。

雖然王石安逃過牢獄之災,但是躲不過社會上撻伐的聲浪,省教育廳方面也仍然決定將他解職,只是他早教育廳一步,先辭職求去,並移居國外。隨著時間流逝,這起風暴也逐漸平息,被社會所遺忘。對於朱振雲與她的同情者來說,這是個令人遺憾的結果,但當時法律既然如此訂定,法官即使對本案有專業之外的同情,也不能超越法律限制作出違反程序正義的判決。

在戰後那樣民風保守,又經歷人口大量流動的年代,很多人利用資訊上的真空,假造身份來騙財騙色,在當時的報紙上,這類的案件比比皆是,許多受騙的女性因為害怕不見容於社會,而像朱振雲一樣走向令人遺憾的結局。調查員始終認為,社會價值觀多元開放的意義,並不一定是性解放特別是某些人想歪的那種,而是在大家面對各種意外時,能夠得到周邊的包容與支持,進而面對並解決問題。

 

【朱振雲自殺事件】學院傳畸情,明潭起波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