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年10月19日下午
講題:來到犯罪現場1:刑警篇
講者:曾春僑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副教授
在《抽絲剝繭─案件調查寫作課》的第四堂課,邀請到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的曾春僑副教授,與我們分享他身為資深刑警的工作內容。
曾任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巡官、警務員,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技佐、巡官、警務員的曾春僑博士,第一專長領域包括了刑案現場勘查、證物處理實務與刑事鑑識;第二專長領域則為刑事警察實務(測謊偵查、心理描繪、測後晤談、偵訊實務),課堂一開始就告訴學員們,上課和面對嫌犯有個共通點,就是:講大道理是沒有人聽得進去的。有時候要靠一些小技巧,用一點心裡話和對方交換,讓他把你的話聽進去──而且事先功課要做好。
何謂犯罪偵查
犯罪偵查是刑警的重要工作之一,犯罪發生後,警方便進入犯罪偵查,確認有犯罪現實之後,才會進入起訴、審判、判決與執行,因此:
- 犯罪偵查的功能
- 發現犯罪情報
- 調查犯罪事實
- 追查贓、證物
- 逮捕犯案嫌犯
- 協助起訴嫌犯
- 犯罪偵查的偵查勤務作為
- 受理報案
- 情報諮詢
- 查贓
- 盤詰檢查
- 現場勘查
- 查察探訪
- 背景調查
- 跟蹤監視
- 搜索扣押
- 拘提逮捕
- 詢問
- 移送遞解
- 查證追贓
- 擴大偵破
前半部的1-8項,是偵查中隱性的一段,即歹徒或嫌犯不會意識到自己已被警方鎖定,有時追蹤時間可長達一年。而從搜索扣押開始,9-14項,犯嫌才會正式發現自己遭到懷疑;相當與嫌犯的正面對決。這裡面每一個程序蒐集到的資料,都會是訊問的基礎。
【偵查管理】
倘若遇上比較大的案子,就需要偵查管理,第一個就是情資管理:比方大案中,警方會與媒體合作、公布破案專線,請各方目擊者能來電提供訊息;案件愈大、破案獎金愈高,通過電話進來的訊息有時也相對驚人,此時就需要有人管理、分類情資,並加以運用;而運用則又牽涉到偵查組織的管理──比方常聽到跨各種單位的專案小組、專案會議等。
【案件調查與蒐證】
依法令,刑警便展開調查;調查完後,若確實構成要件,即人證、物證、書證、數位證據……都充足後就可以移送──也可能視案子僅須行政罰鍰,就不一定會走到上訴。
【四向連結理論】
- 現場
- 物證
- 犯嫌
- 被害人
以上四項可能彼此連結,比方被害人的血跡可能會留在犯嫌的身上、犯嫌的血跡可能會留在被害人的身上、現場可能找到犯嫌的血跡等等。
然而由於人權的高度關注,台灣的指紋與DNA資料庫的資料建立仍遙遙無期──指紋與DNA資料庫在犯罪案件中屬於「鑑識」這一塊,但警方的「偵查」仍可透過諸如刑案紀錄、清倉查贓、車行紀錄、關聯分析平台、通訊監察、諮詢與查訪、監錄影像等等,來協助破案。
【桌腳理論】
對警察來說,所謂的桌面、意即刑案偵破,需要四個桌腳支撐,就是現場、物證、人證與運氣/經驗。
刑案現場跡證類型
- 暫時性物證:點燃的香菸、火災現場有無汽油味、座椅的餘溫
- 型態性物證:血跡噴濺痕、玻璃碎裂情形、射擊殘跡分布範圍(共12種)
- 情況性物證:電燈亮著、音響、手錶停止時間、抽屜是否開啟、汽車檔位、冷氣狀況
- 轉移性物證:車輛碰撞的油漆痕、毛髮纖維、血跡、體液、人體組織
- 關連性物證:現場遺留犯嫌身分證、犯嫌家中找到贓物或毒品
推理小說中常見的物證大部分著重在「型態性物證」與「轉移性物證」,其實還有許多其他跡證可以輔助判斷案情,比方情況性物證就是警方第一時間接觸現場會觀察的細節,像是:被害人死在床上,而現場夜燈是打開的,基本上可以推斷是夜間睡覺時遇害或死亡,畢竟相較之下,白天少有人會開燈睡覺;電視上播放兒童節目,合理可推估家中有小孩;入室行竊的現場通常是一片狼藉,如果抽屜半掩,可能是有人想營造入室搶劫的假象。包括一起案件中,汽車車窗搖下的程度、是否有搖下,都可以大致判斷兇嫌與死者的衝突當下狀況……
關於偵訊與測謊
曾春僑副教授以三個實際案例說明,分別是一起女兒殺死親生父親的兇殺案、科技公司老闆迷姦數名女員工案、女童遭虐死案,說明警方如何在排除一切可疑、鎖定犯嫌之後,偵訊前必須對犯嫌的背景、性格做足功課,推敲並試著了解犯嫌的心理狀態,再動之以情、說之以理,或是引發其內心的衝突,以此突破犯嫌的心房,取得破案的自白。
另外,曾副教授也簡略說明了測謊的機制,表示雖然目前測謊結果不可單純作為定罪的證據,但只要嚴格、確實地遵照操作,可信度還是相當高的。
課程結束後,學員也針對手上寫作的案子,提出採證等疑點向曾春僑副教授請益,講者也不吝與我們分享了一些早期的警察辦案方式,並提到很多案件不可避免地因為時代背景因素,警方有不同的辦案方式與手段,確實可能引起爭議;但曾春僑副教授也一再強調,警方為取得犯嫌自白,是不能單純地靠直來直往的訊問,除了罪證確鑿,怎麼掌握並攻破犯嫌「心中最軟的一塊」,是必須下功夫研究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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