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起兩岸三地政治風暴的一屍兩命案(中)

唐嘉邦/調查員 檔案調閱1350次

關於證詞的漏洞

  讓我們把視角拉到香港,此時已被港警逮捕的陳同佳,供稱是當晚偶然得知女友劈腿,並在其手機發現她與其他男人的性愛影片,懷疑自己並不是女友腹中胎兒的親生父親,才會一時氣憤與女友發生口角衝突,先拉著潘女的頭去撞牆,隨後再勒住脖子,導致不慎殺害對方。

  不過,台灣檢警在得知陳同佳這段供詞後,懷疑他的這番說詞有脫罪的嫌疑。陳同佳是否在香港時就早已得知女友劈腿,才會計畫殺人報復?甚至安排此趟台灣行,會不會是因為知悉台港間沒有司法互助協定,才會鑽漏洞預謀犯案?

  要知道預謀犯案殺人,與臨時出於義憤失手殺人的刑期可是天壤之別。而且,陳同佳在潘曉穎死後,曾在台灣用女方的提款卡盜提2萬元新台幣,返回香港後又三度盜提共1.92萬的港幣。另外,他還取走潘曉穎的數位相機和iPhone 6手機,是否代表還有謀財害命的成分?

  陳同佳這樣的說詞,究竟是否想要減輕刑責,還有待台灣檢警傳喚到案,以便進一步釐清。

  然而,情況並非那麼簡單。

  此案爆發後,引發台、港間輿論大譁,在這個階段,大部分的討論仍聚焦在案件本身。但已有媒體點出此案的一大問題點,就是雖然目前看起來台、港間的警方彼此訊息傳遞堪稱順暢,使得初期辦案過程並未受到太大的阻礙,但關鍵在於雙方並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定。

  也就是說,此案由於陳同佳是在香港落網,可是偏偏命案是發生在台灣,台灣雖有司法管轄權,但香港不可能將嫌犯交由我司法單位追訴。

  不過此時,台灣警方仍對此案抱有極大的希望,因為兩地雖沒有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但過去憑彼此間的私交和默契,仍可合作解決爭議案件。

台港交流本來是很暢通的

  台、港間的警方交流,肇始於前警政署長王卓鈞,過去曾與香港前警務處長曾偉雄一起在美受訓。王卓鈞曾邀對方來台參訪,奠定台、港警方合作的基礎。同時,每年尚有舉辦兩岸四地警學研討會,彼此固定進行交流。

  基於這樣的情況,過去曾有不少雙方合作的前例。比如2015年,香港一名黃姓富商在新北市遭歹徒綁架勒贖7000萬港幣,港警提供黃男背景及嫌犯寄來要求支付贖金的電郵等證據給我方,檢警得以循線逮捕相關嫌犯。

  2016年,香港發生荃灣水泥封屍案。刑事局接獲港警請求協助調查已潛逃至台灣的三名港籍嫌犯行蹤。台灣警方順利將來台藏匿一個月的三名嫌犯逮捕後,由警方在桃園機場空橋艙口,將嫌犯移交給來台的港警。此案成為台、港遣送人犯的首例。

水泥藏屍案又被稱荃灣石棺,不僅港台合作破案,甚至在2020聯手拍了《失路人》這部片

  陳同佳案爆發後,刑事局兩岸科立刻向香港警方調取相關筆錄,尚未獲得香港方面正式回應時,香港警務處便於3月21日,由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司詹德明率領專案小組來到台灣,與刑事局人員進行會談約一小時,就此次案情交換意見。

  不過,顯然雙方就此案並無太大共識,並未達成任何協議。台灣方面先後三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包括取證及簽訂台港司法互助協議,希望港府遣送陳同佳到台灣受審,但三次請求都未獲港府回應。

  甚至檢察官請求香港方面提供陳同佳的DNA,以便釐清死者腹中胎兒是否為陳的骨肉。然而,對方不僅已讀不回,反而另外來信要我方提供驗屍報告,但我方也同樣不予理會,呈現出各說各話的鬼打牆局面。

  台、港間未達成協議,導致台灣檢警無法實質審訊陳同佳,偵辦進度陷入停擺。同樣地,儘管港警逮捕了陳同佳,卻也無法對他在台灣犯下的殺人犯行進行處理,僅能對他返港後盜領死者金錢部分,提出四項「處理犯罪得益罪」的控訴。

  死者潘曉穎的父母曾多次向我方檢察官提出請求,希望士林地檢署向香港政府請求遣返陳男,再以殺人罪論處,但港方仍舊沒有回應。

  由於陳同佳滯留香港,台灣檢警無從下手,士林地檢署只好在12月3日對其發布時效長達37年6個月的通緝令。同時再度函請法務部轉陸委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返陳同佳來台受審。

  台、港間的溝通障礙持續無限輪迴,案件無法偵結審理。但這個時候還沒人能料到,這後面有一場極大的政治權謀正在潛伏,並慢慢運作著。

政治介入致使案情陷入無止盡的膠著

  約一年後,香港政府宣布修訂《逃犯條例》,此政策引發香港政局極大的動盪,「反送中」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這是當初怎麼也料想不到的後果。

反送中運動,上街遊行人數一度破百萬,是香港史上最高。

  由於台、港間未能就在何處受審一事達成共識。雙方相持不下的情況,導致在香港落網被羈押的陳同佳,只能在香港被起訴四項處理犯罪得益罪(香港俗稱洗黑錢罪)。2018年8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判處陳有期徒刑29個月。

  其實這段時間,香港各界對於怎樣追究陳同佳殺人的罪責也展開了無數的爭論,分別提出了「單次移交」、「港人港審」、「域外法權」等幾個選項。

  所謂「單次移交」,即是此次案件以特案處理引渡陳同佳至台灣;「港人港審」及「域外法權」則是修法讓香港法院得以針對在香港以外地區犯罪的香港人進行審判。

  但這幾個選項在現實面都面臨各種困難,而被香港政府一一否決,主要是因為香港法律採「屬地主義」,若是修法將與之牴觸。

  那麼,大家可能會想說,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個案處理,單就此案移送陳同佳至台灣受審就好。

  不過,對此港府的說法是,這樣並不能徹底解決移交逃犯的問題,往後可能還是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香港政府認為,這起命案引出香港與台灣長期存在著司法互助的漏洞,必須設法一勞永逸的解決。

  這便是香港政府決定修訂《逃犯條例》的背景,同時這一步也是在下一盤很大的棋,早已不單純是刑事司法事務。

  至於是誰在下的棋,時至今日,應該都能看得相當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