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只是車牌不見,卻意外成為搶遍大台北地區的飛車搶手機大盜──這天外飛來的官司,讓易凱(因當事人不願受打擾,以下本案中的人物皆為化名)跑遍雙北地區所有地方法院,同樣的搶奪案、同樣的證詞,在不同的地方法院卻得到不同的結果,整起官司一纏就是3年,易凱甚至被判刑10個月有期徒刑,這意外的人生插曲要從105年說起……
天外飛來的傳票
從民國105年年初,30歲左右的易凱收到新北地檢署所寄來的刑事傳票。「警察該不會又搞錯了?」傳票上寫著他因涉及搶奪案,是以「被告」的身分被傳喚出席偵查庭。他馬上想起了家中另一號頭痛人物,自己的雙胞胎弟弟哲翔,30出頭的哲翔沒有正當的工作,整日遊手好閒,曾因不少犯了小案子多次進出警局,過去易凱就曾因為兩人容貌相似也被牽連。他心想,這次應該也是同樣的情形,然而出席偵查庭才發現,這次的案件完全是針對他。
104年4-6月期間,蘆洲、新莊地區發生4起搶奪手機案件,歹徒皆以手機掉了為由,向路人搭訕借手機,並趁其不注意、騎上機車快速逃逸。
「這個人是你嗎?」
檢察官拿出監視攝影機翻拍的照片,一位男子騎乘一輛黑色機車,車牌號碼正是登記在易凱名下的機車車牌,但那面車牌早在104年3月份時就已經遺失了。
易凱向檢察官說明,104年3月某日晚間,他騎一輛機車載著友人、女友另外騎一輛機車,3人2車從三重騎往台北市,行經重陽橋時,騎在前方的女友雅琪突然重心不穩,自摔在機車道上。車禍後那輛機車故障無法發動,只好拜託友人幫忙騎車下橋,易凱則陪同雅琪走路下橋。
隔日他們回到車禍現場,卻發現車牌已被拔掉,前後輪以及部分零件也被拿走──當下易凱並沒有意識車牌被偷的嚴重性,也沒急著處理車子問題,反而是讓機車殘骸繼續放在橋上。隔幾周他又回到現場,機車殘骸已經被貼上廢棄車輛限期清理公告單,易凱揣測車牌應該是被政府單位拆除,未多加理會,一直到蘆洲監理站依照台北市環保局「處理查報拖吊無牌廢棄機車公告」,車牌才被廢棄註銷,這中間又隔了好幾個月。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閱台北市環保局相關公告,確實與易凱以及雅琪的證詞一致,再加上原本那輛報廢機車外殼是白色,且車款也與監視器拍攝到的車款不同,而監視攝影機所拍到的畫面,都沒有歹徒清晰臉部特徵。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新北地檢署決定不起訴易凱。
原以為這件事情就這樣落幕了,沒想到接下來換成接到士林地檢署的傳票。
成為通緝犯
看到士林地檢署同樣也以搶奪案傳喚,他想起從小到大不知為雙胞胎弟弟背了多少黑鍋,如今連一個莫名其妙的路人犯的案、都要推到他頭上?接二連三的傳票雪片般飛來,造成他心生畏懼,也對司法產生不信任感。也許假裝這些事都沒發生過,一切就會被忘記,他刻意忘記時間,不去想這件事情,接下來士林地檢署幾次傳喚、拘提他都沒出席,再加上檢方透過手機聯繫他與雅琪皆聯繫不上,讓檢方開始懷疑他有逃亡的嫌疑,為了讓案件順利調查下去,檢方在105年11月14日發出通緝令。
警察很快就在他工作的地點找到他,當時他才到職新工作兩天,就在所有人面前被帶走,看來該面對的還是逃不掉。不善言詞的易凱含糊找理由向檢方解釋為何之前都沒到案,被檢方警告要出席11月17日偵查庭,便被放回去。隔天他打電話到公司,詢問老闆是否還能回去上班?
「你這樣子在上班還被警察帶走,我看你不用來了。」
電話另一頭老闆果斷辭退他,工作頓時沒著落。
11月17日,易凱自行到案說明。
成為重大嫌疑人 當庭羈押15日
104年7-9月,歹徒從新北市跨區搶到了台北市士林地區,在這期間犯下了3起搶奪手機案,歹徒似乎為了避人耳目,每次搶奪成功後,相隔一個月才回到附近的地點犯案,且每次都選擇在夜間狹小的住宅區巷弄裡。7月份那起搶奪案,附近監視器拍到歹徒同樣騎乘掛著易凱車牌的黑色機車,8、9月份的案子歹徒則騎乘同輛機車,但掛上另一個車牌號碼(也是嫌犯偷竊來的車牌)。
調查當中,易凱將車牌失竊的過程與新北地檢署的調查都告訴了士林地檢署,但檢察官提出3名受害者都已指認易凱就是歹徒──這3人與易凱無冤無仇,不會無緣無故都指認易凱是歹徒──再加上易凱在訊問筆錄時,曾被問出過去他有改車的經驗,這件事情被檢察官視為證明、他有改裝機車來進行搶奪案的可能,因此向士林地院提起公訴;檢方還怕易凱接下來開庭不出席,當場羈押了他。
所幸士林地院法官還給易凱清白:除了檢察官提出幾項證明易凱是歹徒的證據皆被法官推翻外,更重要的是,法官發現警方在指認程序上有嚴重瑕疵,才會導致3位受害者皆指認易凱是嫌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90年8月20日頒布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中規定,指認時應採取選擇式真人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其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外型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而警察就是在指認程序上動了手腳,導致才一步錯、步步錯。
原來,7月份的莊姓受害者在報警時曾經提到,歹徒是20多歲的男子,後來警方通知他出席指認嫌犯時,交給他6個人的大頭照讓他指認,除了易凱的照片以外,其餘都是中年男子的照片,莊姓受害者理所當然選擇了外表較年輕的易凱;而9月份的俞姓受害者在報案時也曾提出:「歹徒有戴深色金屬框眼鏡。」然而在下一次指認程序中,警方提供9人大頭照,也只有使用易凱戴上眼鏡的照片,其他指認照片人都沒有戴眼鏡。俞姓受害人也落入了警察誘導圈套裡。在法庭上,3位受害者也向法官坦承,警方提供其他指認的照片,都跟易凱有明顯的差異。
另外,易凱臉上有個非常明顯的傷疤,但3名受害者在報案作筆錄時都沒有提到此項特徵,只說到歹徒戴半罩式安全帽、眼睛與眉毛的特徵。在3人都有看到歹徒正面五官的情況下,為何會忘記這個重要特徵?再加上監視錄影器同樣沒有拍到清楚可辨的歹徒正面照,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官判易凱無罪。
丟臉丟到國外去
事情還沒結束。同一時間,台北地檢署也因搶奪案起訴他。儘管士林地院法官都判無罪了,台北地檢署應該也只是跑跑程序、說明清楚,而易凱萬萬沒想到,同樣的證詞在台北地院卻被判了10個月有期徒刑──因為這次的受害者身分是日本來台留學生。
104年7月1日6點30分左右,日本留學生田佳倉漫步在中山區錦州街與新生北路交叉口附近,手裡拿著最新的IPhone 6 plus;也許是接近傍晚,他開始有些精神不繼。一輛黑色機車緩緩騎到他身旁,一名年約27、28歲的男子下車對田佳講了幾句話。中文聽力不好,再加上精神狀態不佳,他盯著男子的臉,努力想搞懂對方在說什麼。男子重複了幾次,他還是沒意會過來,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男子突然伸手搶奪他手中的手機,接著催起油門揚長而去。
丟臉丟到國外去,面對受害者是日籍又是學生,台北地檢檢察官顯得特別積極,他調閱易凱之前新北地檢、士林地院的相關資料出來,發現新北不起訴、士林判無罪。檢察官拍胸脯向田佳表示:「這個人很可惡,他騙得了其他法院,可騙不了我。」誓言將易凱繩之以法。
判刑10個月有期徒刑
「你能證明被告沒有獨自前往車禍地點的可能性嗎?」
在法庭上,原本對易凱有利的證詞都被質疑,包括雅琪和易凱一起在車禍現場發現車牌被偷一事,被質疑不排除易凱有獨自前往拆車牌的可能。原車牌登記車輛為白色,與實際犯案黑色車輛外型不符合則沒受到討論,反而拿大把時間證明田佳的指認正確無誤。
法庭上,田佳堅定地表示:「我那時候聽不懂他在講什麼;我有特別去看他的臉、看他的嘴巴,努力去理解他在講什麼……那天我很累,我累的時候對外國語言辨識比較不容易,所以我要仔細看他的嘴型來辨識他在說什麼,因此對他的長相特別有印象。」
易凱提出過去也曾因與雙胞胎弟弟哲翔容貌相似被牽連,會不會本案也是同樣的情形?於是檢察官準備兄弟兩人不同時期的照片讓田佳指認,田佳都能快速指認出易凱。判決書上寫到這段還強調:「田佳對於辨識他人外貌之能力,較一般人優異,其所言證明力極高。」
更致命的是,法院進一步查到哲翔在案發當時、他人正在監獄服刑,根本不可能出來犯案。當法官質問易凱這件事情時,易凱慌張改口表示忘記弟弟入獄服刑的時間,讓法官更質疑易凱證詞的可信度,即便易凱在法院上反駁:「如果我要搶手機,怎麼會用自己的車牌?」、「田佳會不會是犯罪集團的人,所以出庭做偽證?」都被法官視為「犯後飾詞狡辯」,甚至是「毫無悔意」,最後判處易凱10個月有期徒刑。
一定有人會質疑:如果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上訴高等法院啊!但易凱學歷只有高職肄業,平時從事水電工程工作,之前出庭並沒有聘請律師辯護;當他收到判決書,有人告訴他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他才趕忙提起上訴,卻已經錯過10日以內的上訴期,因而被高等法院駁回。
看來只能認命了。107年4月27日,易凱進入屏東監獄服刑。
監察委員跨院會調查
士林地院的無罪判決以及15日羈押後的刑事補償,引起長期關注冤案的司法記者江元慶的注意,他在107年1月19日以「警察在指認上動手腳」為標題,報導警方在指認過程有重大瑕疵。這篇報導在幾個月後,被高涌誠監察委員看到了;高委員進一步調查,發現同樣的案子在台北地院居然判有罪,而且當下易凱正在屏東監獄服刑!
為此,高涌誠委員特地南下屏東監獄與易凱會面。在這之前,易凱在獄中不斷喊冤,卻受到他人的冷嘲熱諷──「才10個月而已,是在叫什麼?」「關比你久的人多的是。」當高涌誠委員出現在易凱面前時,他整個人潰堤:「我真的沒有做這件事情!」
為了查案,高涌誠委員將新北4件不起訴案件、士林判無罪3件、台北1件判有罪、1件判無罪,都調閱出來做成列表、交叉比對,並推論如果歹徒是易凱,照理來說這9件應該都是易凱做的,最後僅有田佳倉一案被判有罪。高委員進一步調查,才發現同一時期、有另一人也因同樣的犯罪手法被關在宜蘭監獄裡。
真相水落石出
三十出頭的阿義堪稱搶遍大台北地區的飛車手機大盜,身上背了2、30件搶奪案,當高委員與阿義會面時,拿出易凱案件當中的監視器翻攝畫面。
「這個人是你嗎?」「是。」「你知道有人因為你,所以被抓去關嗎?」
阿義感到十分愧歉,當場就向監院表示願意自首,之後也寫下了自白書。
107年8月15日,監察院調查報告通過並發函給法務部,台北地檢檢察官更罕見地動用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在台北地院宣布再審前就命令釋放易凱;107年8月23日,易凱踏出屏東監獄,重獲自由。
但為何無冤無仇的田佳會緊咬易凱就是嫌犯呢?原來他也落入「誘導性指認」的陷阱:根據再審法庭判決書中寫到,田佳在104年7月1日案發當天到警察局報警,曾經指稱嫌犯戴眼鏡、穿著條紋上衣、年紀約27、28歲等線索,並未提及易凱臉上明顯的傷疤。到了104年7月20日,警察再次請田佳到警局指認時,警方只提供了一張易凱有戴眼鏡的舊照片,並未告知由美這個人可能不是嫌犯,雖然當下田佳看到照片有些遲疑,不確定易凱否就是嫌犯,但警方卻進一步提醒他,上一次報警有提到嫌犯「戴眼鏡」,讓田佳開始相信易凱就是嫌犯,以至於在後面檢察官偵訊、法院審理中,都同樣指認易凱就是嫌犯。
107年11月9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本案重啟再審,真正的嫌犯阿義也出席;當他看到易凱時,突然起身,在眾人面前向易凱道歉。易凱在庭上向法官表示,阿義已經知道錯了,希望法院能從輕判決,而他也不會追究阿義的民事賠償責任。
108年6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判易凱無罪,並在同年12月,易凱因冤獄被關的119日,獲得刑事補償約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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