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寫作課程紀錄】法官眼中的正義與民眾眼中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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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0月26日下午

講題:心證是如何煉成:法官與正義

講者:時瑋辰 新北地院法官

 

《抽絲剝繭─案件調查寫作課》的第五堂課,請到了新北地院的時瑋辰法官。時法官曾任台中地院法官、司法院調辦事法官、加強司法與社會對話推動小組副執行秘書,同時也是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喵法官法庭日常成員。

時法官首先向學員們介紹了兩個網站:探索審判的其他價值我的媽媽是法官

許多人很難想像法官是如何工作的,比方說,法官就曾被編劇問到:「卷宗到底是由誰送到法官桌上的?」令他印象深刻,也因此想介紹大家幾個管道,接觸法官的日常生活面貌。

 

法官是如何養成的?

只要是大學畢業──不一定要法律系畢業的──修過一定的法律學分,即可參加國家考試、亦即司法官特考(不過因為現在社會對司法官的要求愈來愈高,包括英文也要好,諸如此類,變成已經離開課本太久、工作一段時間的人士不容易考上,反而是那些大學剛畢業,補習兩三年後來考的大學生比較容易掌握考試科目)。考試通過後,司法官需受訓兩年,其中包含一年到一年兩個月的院檢實習,接下來就是分發。剛分發的法官須度過一個審查期間,除了書類審查,即看裁判品質,目前更主要是品性的審查:是否敬業,或工作上出些一些無法容許的錯誤,就會被淘汰。而且對品性的審查更重於書類的審查。

從大學法律系畢業一直到成為一名法官,時法官認為在這個養成階段最重要的學習有兩件事,一是「事實認定的能力」,一是「面對案件的態度」,而這兩件事都是在課本上學不到的。

所謂「事實認定」的學習,即法官如何去做出判決:什麼樣的證據才夠、哪些證據可以採哪些不能……這些「事實認定」的能力,現階段台灣都沒有辦法透過書本學習來;大學法律系教的都是假設的犯罪事實,就是以一個所有證據都非常充分,而且沒有其他可能性的案例,去教你法律怎麼用;但真實工作遇到的案例,是你不知道真相究竟為何的──因此剛畢業的學生很了解法律,但並不了解事實、不能認定事實。因此更長的院檢實習時間、學長姊的面授經驗就顯得很重要。

這種能力的學習,或者知識傳遞方式,靠的還是在法院、地檢署實際經手個案,與老師、同儕透過個案討論培養而成(當然還有大量研讀法院判決),現行學校內的法學教育課程無法提供類似的訓練。

大部分的律師也不知道法院是怎樣運作的,是如何認定事實的,因此律師界也一直希望能與法官、檢察官一起受訓。

而在分發後這最重要的學習階段,即一年院檢實習,向什麼人請益也就很重要了,通常如合議庭裡資深的庭長、審判長,辦公室學長姐、有緣分的學長姐,都是法官在養成階段重要的幫手。

 

法官的生活

【法官的工作】

  • 閱卷和行政事務:30%
  • 開庭:25%
  • 寫判決:40%
  • 進修和法治教育:5%

──但不同法官的比例可能差非常多。

【法官的好朋友】

  • 工友
  • 其他法官(合議庭、辦公室)
  • 書記官
  • 法官助理
  • 公訴檢察官
  • 其他行政人員

法官最常在自己的位子上工作,所以最常見到的真的是工友,其次就是其他法官,再來才是工作團隊裡的書記官與法官助理等。

外界常聽說法官的工作量很大,時法官也做過一個調查:「71%(22/31)的法官工作天中工作超過50小時,67%(30/45)的法官在休假日工作超過5小時」──但不同地區不同職位的法官,勞力度也會有很大的差異。

媒體與司法

【案例:撞死人詐保,不算殺人?】

一個正確又失真的報導:《牛排店老闆命案》撞死人詐保 法官︰「不算殺人」

記者認為是被告陳某等人「撞死人詐保」,但更一審法官卻「採信被告辯詞」,因此認為「不算殺人」,內含著「明明就是被告等人撞死人詐保,更一審法官只因採信被告辯詞就認為沒有殺人犯意」的認定。

【真相:老闆其實是詐保同夥】

但牛排店老闆在本案發生之前,已經跟被告等人一起詐保過2次,1次詐保成功、1次詐保失敗,本案是他們第3次詐保;如果可以把牛排店老闆弄成一級傷殘,牛排店老闆和被告等人就可以順利合領到4千6百萬元,如果不小心把牛排店老闆弄死,牛排店老闆和被告等人反而領的比較少,甚至領不到錢。

因此更一審法官認為,牛排店老闆與被告等人,根本是一起詐保的同夥!本來大家計畫一起製造假車禍詐保,只是不小心在過程中把牛排店老闆撞死了。最後是以共同加工傷害致死罪判定。

為何說這是正確又失真的報導?因為報導確實將詐保的事實寫進去了,整篇文章的呈現卻誤導了讀者認為這只是一個補充說明,而將法官認定的事實以至做出裁決的脈絡忽略掉了。由此也可發現,報導的敘事脈絡,與更一審法院的理由脈絡相差甚遠。原因就在於記者在撰寫新聞報導時所選擇使用的「新聞框架」,無法與判決的「法律框架」相銜接。

 

司法與不信任

亞洲大部分的國家都非常信任法院:根據蓋洛普公司於2013年所作的民調,亞洲國家民眾(東南亞與南亞)對司法系統與法院的信心平均很高(65%),但高低落差明顯,只有4個國家低於50%,分別是阿富汗(25%)、南韓(27%)、蒙古(26%)及台灣(23%),而且台灣又是致命地不信任法院

東亞地區的南韓、蒙古及台灣3國司法信心指數低落,三地的民主發展歷程相似,因此看韓劇的時候會覺得跟台灣的狀況差別不大;至於日本(65%)身為東亞國家卻無此問題──可是日本的情況又不一樣,因為二戰後遭美軍接管並被迫接受其法律制度,所以他們的脈絡又與其他東亞國家不同──儘管台灣曾在日治時代使用日本的司法系統,但因二戰後的巨變,兩者的發展已完全不同。

以日本的最高法院(等同台灣的憲法法院)來說,所有上到最高法院的人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法官每十年一次的考核,讓只要不符合該圈子文化的人都會被淘汰,可以想見一路升上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多麼循規蹈矩,極度保守的氣氛也就不令人意外了。相較之下,台灣的憲法法院,即便相較於全世界,都是非常主動積極的,比方同婚案。由此可見,不信任感的來源與文化更為相關

另外2個民眾對司法系統與法院的信心普遍低落的地區:

─前蘇聯國家(28%),包括:烏克蘭(16%)、摩爾多瓦(19%)、立陶宛(25%)、吉爾吉斯(25%)、俄羅斯(28%)等。

─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35%),包括:祕魯(17%)、巴拉圭(18%)、智利(19%)、宏都拉斯(21%)、海地(22%)、玻利維亞(23%)、哥倫比亞(27%)等。

對照民主發展史,可以發現這些地區的國家,都曾有(或甚至仍有)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亦多屬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是足以推論,司法信心指數低落與各國民眾受威權統治之經驗、政府民主轉型之進程息息相關。

 

台灣司法獨立起源:台中地院303

源於某法院院長被以「於任期內,利用法院院長身分與職權,連續向有案件繫屬於該法院之公民營銀行及合作社,以(無擔保)信貸方式並以部屬(含庭長六人、法官五人、科長、執達員或其家屬)為連帶保證人借得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之鉅款,以買賣古董為掩飾,變相投資房地產,謀取暴利,三年中其財產遽增四千四百萬元」為由,遭休職五年確定,另有幾位庭長也陸續被休職三年確定之案件,引發許多司法人的不滿,也令台中地院303室決定發起並推動司法改革,希望能杜絕司法高層有對案件上下其手的機會,讓判決的權限回到審理法官手中。

 

司法與社會對話

【司法的窮忙現象】

從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所有參與這個司法程序的人都非常忙碌,最後卻沒有民眾知道法律為何如此、如何運作,對法律一知半解,而且不相信法律,認為法律的界線是模糊的。比方台灣很早就開始警局的全程錄音錄影,杜絕社會大眾對警察刑求之類的疑慮,因此有刑事訴訟法的修正,連日本都來台灣取經,想知道我們是怎麼辦到的。

而面對「臺灣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現象」,身在其中的人,不論是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都沒有能力面對民眾對「法律作為一種權威」的不信任,所以管考越來越細、業務越來越雜、文書作業越來越多、書狀越來越長,結果一般民眾對司法體系的產出還是不滿意。歸根結柢,就是人民不信任權威,而且是任何的權威。

其實,「打倒司法威權的行動」本來就是「司法威權的轉型」的一部分,然而「司法威權的轉型」除了打倒司法威權外,還有「司法信任的建立」的漫長過程。我們需要一條出路,一條讓基層法官、檢察官有機會擺脫「司法的窮忙現象」、接下「民主可問責性」的挑戰、扭轉「臺灣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現象」的出路。

【司法與社會的對話】

之前為了國民法官這個題目曾做了一個調查;為何要讓民眾參與進來司法,就是因為大家不相信司法,那麼不信任的部分究竟為何呢?結果:

  • 2%一般民眾、61.9%網路族群同意 「法官會依照專業來審判案件」;72.1%一般民眾、79.2%網路族群同意「法官判案的結果經常與社會多數人的想法不一樣」

可以了解到,多數民眾並不是否定法官的專業,而是認為法官的專業——也就是法律的專業和司法審判的運作——與社會多數人想得不一樣。換句話說,人民期待的並不是法律專業被民意所取代,而是法律專業能夠跟民意「對話」,才能提升審判品質。

最後,時法官也介紹了一些民眾可以藉之認識司法的途徑:

  • 司法院youtube:從心認識司法系列影片
  • 法普粉絲頁: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喵法官法庭日常
  • 司法影展(金馬影展「罪與罰」單元)
  • 韓劇:漢摩拉比小姐(미스함무라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