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綁架的證據與還在坐牢的真相:從《無彩青春》看「蘇建和案」

小云/調查員 檔案調閱248次

編按:2013年8月,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作家張娟芬重新出版了她的《無彩青春》;新版的介紹文字如此說道:2004年時,作者試圖從堆疊了十多年的卷宗裡,疏理出蘇案的面貌,並潛藏她對於司法制度漏洞的抗議。2013年的新版,則希望將問題拉大一些:是否能透過蘇案,用更多元的角度來思考司法,以及死刑?

張娟芬在新版序言裡寫到「……在不正義之中追問更深刻的問題」。從死者的正義到冤罪者的正義,你我是否曾想過,它們都需要有人、有法去伸張呢?

民國80年8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遭到警方逮捕,罪名是參與同年3月所發生的汐止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但奇怪的是,命案現場只有找到主犯王文孝一人的血指紋,以及死者的毛髮,並沒有發現蘇、劉、莊三人的鞋印、指紋或毛髮。換言之,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三人曾經到過現場。

然而,到了民國81年2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還是各被判了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判決的基礎,完全在於三人被捕後做出的「認罪自白」。可是事實上,不管是王文孝的認罪自白,抑或是蘇、劉、莊三人的認罪自白,都有證詞反覆、前後矛盾、破綻百出且不合邏輯之處。比如凶器,自始至終只有查獲菜刀,一開始王文孝供稱一人犯案時,就是說用菜刀行凶,後來他改口說多人犯案時,提到的凶器水果刀、開山刀從來就沒找到;又比如犯案的過程,王文孝說他殺了人以後,把菜刀洗一洗放回去,蘇建和卻自白說菜刀是他洗的,莊林勳自白說他們去王文孝家把血衣換下,劉秉郎的自白卻說是去蘇建和家把血衣換下;關於搶得的財物內容與分贓結果、關於輪姦的先後順序,他們的供述也不一致。

 

非認罪不可的全面壓力

大家一定覺得很疑惑,如果他們沒有犯案,那為什麼要承認?因為他們遭受了刑求。甩巴掌、電話簿墊胸口用鐵鎚敲、脫光衣服坐在大冰塊上吹電扇、用毛巾捂住口鼻再灌水灌尿甚至是灌辣椒水、以電擊棒電擊下體、拿打火機燒下巴……所有我們曾在電視上看過,以為只會發生在電影裡的「招式」,他們都親身體驗過。在這樣的情形下,會被「屈打成招」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他們「認罪」的時間其實很短,劉秉郎見到檢察官的時候就否認涉案,是最早翻供的,蘇建和與莊林勳則是一離開警局就喊冤,三人也曾透過律師控告汐止分局的辦案員警瀆職,但最後地檢署卻是以不起訴偵結。

警察們始終辯解:「我們跟蘇建和他們三個人無冤無仇,何必陷害他們?」作者認為,一個可能的原因是,警方因為兩名死者身上有79處刀傷,而認定必是多人犯案,再加上急於破案,所做出的違法逮捕、疲勞訊問、違法羈押、違法取供及違法搜索,令他們不得不堅持自己的正確性。如果蘇、劉、莊三人是無辜的,那警察不就既冤枉好人、又違反程序正義了嗎?如果他們是壞人,那警察就是為了伸張正義、為了逮捕罪犯,「不得已」才造成辦案瑕疵。事情到了這個地步,已經無關乎真相,只關乎輸贏了。

3年多的時間,經過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到最後三審定讞,他們總共被判了5次死刑,從19歲到23歲,大好的青春年華就這樣消磨在監獄與法庭,真的只差那麼一點點,他們就要含冤飲恨,不僅要為莫須有的罪名而死,死後還要繼續背負罵名。好在律師們的堅持不放棄,終於在社會上引發迴響,報紙、電視紛紛報導此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與人本教育基金會也投入救援行動,舉辦靜坐、遊行、連署、靜走等活動,整整耗費了5年時間,總算在89年5月獲高等法院裁定准予再審,於同年11月開庭。

 

十年光陰消磨掉的記憶與帶走的證據

這是一場史無前例的跨世紀再審,不僅檢察官全程蒞庭(以前檢察官是不到庭的),更架設了攝影機即時轉播。最初是三人在案發當晚的行蹤訊問,然而十年過去了,不在場證人的記憶早已模糊,就算再怎麼確定有見過他們,細節上也難免出現漏洞與矛盾。隨後關於警察刑求的訊問,可能的證人也是一問三不知,連個藉口都不需要,因為「十年的時間」就是最好的理由。

而針對最受法庭重視的「認罪自白」,辯方律師直接指出它們沒有證據能力──證據必須是用「純潔」、「正當」的手段取得,要合乎程序正義,拘捕要有拘票,羈押要有押票,搜索要有搜索票等等。一個證據拿到法庭上,首先必須問它的取得是否合法,也就是有沒有「證據能力」,然後才問它能否證明被告的罪行,也就是「證明力」如何。

更何況,自白若是要當成證據,還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真實性與任意性。真實性指的是需與事實相符,有補強證據來支持;任意性指的是自白完全出自被告的自主供述,沒有任何脅迫、暗示或誘導。可是,登上證人席的警方,卻當庭說出「被告的自白是以他們承認的部分,加以整合完整」,這說穿了,就是警察從中穿針引線幫忙「串供」,如此形成的自白當然會是「大致相符」的啊。

自白和證人這兩條路行不通,自然需要尋求其他證據,但是時隔多年,當年查獲的凶器──菜刀──已遺失在單位間的移交過程中;兩名死者的血衣也早已發還家屬,被丟掉了;當年警察的偵訊過程,汐止分局很乾脆地答稱沒錄音;法院曾經要求王文孝當場表演犯案過程,當時錄下的錄影帶,消失了;法官訊問法醫的錄音帶,地院說已經消磁了……就在上天下地找尋證物的過程中,當年檢察官偵訊莊林勳、王文忠(王文孝之弟,王文孝犯案時在外把風)、劉秉郎、蘇建和的錄音帶,倒奇蹟似地出現了。

 

這就叫合法的「自白」?

讀到這一段的時候,我的震驚與震撼是言語無法形容的,在錄音帶的問答內容裡,可以發現檢察官是如何「循循善誘」,誘導三人說出符合王文孝供詞的「自白」,如果講「錯」了,檢察官就幫忙修正,如果說不出來,檢察官會幫忙縮小範圍,結果對案情最關鍵的證詞,都是檢察官「供」出來的。而對於他們遭受刑求之事,檢察官不僅當作沒聽到,甚至還冷嘲熱諷;面對否認涉案的劉秉郎,檢察官更是以「態度好的話,犯罪情況可以憫恕」等言詞,試圖引他承認犯案。錄音帶所錄下的對話與送上法庭的書面筆錄差異極大,甚至可以說是扭曲事實了。連原始的偵訊筆錄都有問題,後面的審判程序又怎能不出錯呢?

在作者張娟芬的細膩描繪下,緊張的法庭攻防戰躍然紙上,執法單位的矢口否認令人心寒,鑑定機構的顢頇無能令人無奈,辯護律師的全情投入則令人心生佩服,別具一格的辯護手法更是令人大開眼界。終於,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在92年1月獲判無罪並當庭釋放。可是,判決書上的無罪理由,只是強調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嚴格的證據法則,並沒有真正釐清蘇案的真相。

這樣的無罪判決就彷彿是在說:他們雖然被判無罪,但並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不過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怎麼卻變成了「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代表他沒犯罪」?作者痛心疾首地說:人放出來了,但是真相還在坐牢。

後來,又花了9年的時間,再更一審、再更二審、再更三審,其間請來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重建現場,最終判決採用鑑定結論「凶案現場狹窄,不可能容納四人同時行凶,全案應是一個凶手、一把凶刀所造成,與蘇建和等三人無關」,三人無罪定讞,纏訟21年的冤獄終獲平反,還他們一個清白。

 

一樁大案落幕,整個社會在唏噓於司法正義難得、欣慰於司法開始改革(儘管台灣司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但起碼有一個開始)之餘,更應不忘時時警醒:在真相面前,需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在判斷一件事情前,切勿預先設定立場。就像我們都期待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而放棄治療一樣,關於拯救性命的工作,還需要更多像張娟芬這樣的人,盡力耙梳、呈現疑問與真相之間的距離,叩問在追尋破案的義憤之前,尋常人物的生命究竟價值幾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