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僑大田哲瑞綁架事件】一個兒童綁架案,揭發了警察辦案制度的BUG(下)

Hasami綠/調查員 檔案調閱2356次
《中央日報》1988年6月4日報導

歷劫歸來的小孩,消失的八日

6月3日,警方在晚上10點19分監聽大田家電話時,得知歹徒指示王珠惠到台北市金門街24巷某號前領回孩子,臺北市刑警大隊偵二隊獲報後立即派員趕往,十點26分抵達現場,發現大田哲瑞站在一輛車子的旁邊,眼睛被膠帶及繃帶蒙住。

刑警隊員柳德春走到大田哲瑞,輕聲問他:「你是不是大田哲瑞?」飽受驚嚇的小男孩輕聲回答:「是的。」大田哲瑞終於結束了長達八日的亡命生涯,警方跟家屬都鬆了一口氣。

雖然成功救回肉票,警方仍得找出綁架嫌犯,才算真正結案。直到 6月下旬,警方才成功掌握兩名嫌犯的行蹤:計程車司機王乃立(32歲)與竊盜前科同居女友丘文芳(23歲),案發前兩天,丘文芳突然從服務的棉花咖啡室不告而別,案發後行徑異常。警方不斷跟蹤,於7月初發現二人於台北縣坪林鄉溪旁露營,不敢回家,顯然涉嫌重大。7月14日上午10點,警方在中和市水源路逮捕兩人。

在漫長的偵訊過程中,兩名嫌犯相繼坦承犯案。根據供詞,警方查出王乃立位於松山區虎林街的住宅,乃是拘禁大田哲瑞的地點,屋內擺設及浴室有一塊磁磚破裂,皆與大田哲瑞的描述吻合。另外,警方也找出作案的全壘打紅色福特車號006-9663號的計程車,哲瑞看到立面後座車門把手後,立刻認出就是他被綁票期間待了兩天的車。

王乃立供稱,因平日開銷太大,加上女友患有氣喘,看到陸正綁架案,歹徒得手100萬元,便想如法炮製。5月27日下午,王乃立駕駛計程車,載丘文芳到台北市尋找對象,兩人一路駛向中山北路,再往天母一帶高級住宅區。車到北投區榮華一路時,兩人終於成功綁架了大田哲瑞,並從他口中得知父親是馬偕醫院醫師,便開始電話勒贖。

這場轟動全台的兒童綁架案,在此告一段落,但關鍵的鉅額贖款去不知去向。

《中國時報》1988年6月4日報導

到底誰拿走了百萬贖款?

被逮捕的兩人落網後,始終堅持他們並沒有得到贖款,並在綁架過程中改變心意,想把無辜的小孩送回家屬身邊。假設他們沒有說謊,那麼家屬是向誰支付了大筆贖款呢?

這段插曲發生在6月2日,一名男子打電話到馬偕醫院數度與大田生穗交談,表示歹徒們已起內鬨,對於綁票的作法屢屢改變,同夥很可能心生撕票的念頭。他願意救小孩,但需要10萬元逃亡費,要大田到西門町今日百貨交錢換人。晚上10點大田依約前去,卻無功而返。後來,歹徒再次聯繫大田生穗,表示看到便衣警察不敢出面,經協調後,先於板橋泰華旅社前會面,再至元帥飯店,一個小時後等候放人電話

2日晚間,另一位歹徒曾三度打電話給王珠惠,他表示對於昨日的交易並不知情。6月3日晚上10點,歹徒再次向王珠惠表示一毛錢也沒拿到,並會安全把小孩送回,但要出面作證他們並沒有拿到贖金,要王珠惠馬上趕至金門街會面,不久後,市刑大就找到了被蒙眼的大田哲瑞。

7月15日警方偵破大田哲瑞案後,王乃立坦承他是最先與最後打電話至大田家與王珠惠聯絡的人,而馬偕醫院的電話不是他打的,他也毫不知情,而丘文芳則承認全案唯一一通女聲電話是她,也是她指示葉紹明取款,因此倒楣被捲入的計程車司機葉紹明並不是共犯。

時間來到9月,刑事局將涉案嫌犯王乃立、丘文芳、李瑞麟、劉如意、方循鋼五人,依擄人勒贖嫌疑送士林分檢處法辦,警方歷時一個月追蹤巨額贖金的去向,最後推論王乃立瞞著同夥共犯獨吞贖款。

《中央日報》1988年6月4日報導

無法成為關鍵證據的聲紋鑑定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開庭續審大田哲瑞案,碰到前所未有的大難題。因為警方從嫌犯電話勒贖的台語語尾總是加上「ㄏㄡˋ」的特徵,與王乃立口音相符,認為王乃立是主犯;而刑事局鑑識科根據所取得的電話錄音,以科學方法分析聲紋,也認定是聲音的主人正是主嫌王乃立。

《中央日報》1988年9月3日報導

為慎重起見,合議庭將證據送交調查局比對聲紋,經兩次比對,結果卻是「音質不同」。這個鑑定結果,使得追查贓款陷入膠著。雖然大田哲瑞聽過勒贖錄音帶,指認電話裡就是王乃立。但鑑定人出面解釋,若歹徒使用假音,鑑定效果的準確度將大打折扣。王乃立坦承電話勒贖時故意用國、台語交雜,並壓低嗓音,試圖造成混淆,而他也成功了。

最後,合議庭決定不採用聲紋鑑定的結果。

劉如意、李瑞麟辯稱,他們是在民生東路麥當勞的攻防戰後,才加入王乃立的團隊,但他們沒有實際犯罪行為,因此要求庭上減刑。另外,李瑞麟對於案發後,王乃立、丘文芳竟然丟下他們躲到坪林山上露營避風頭三星期相當不滿,當庭與王乃立大打出手。

1989年4月27日,士林分院合議庭依舊認定是王乃立拿走175萬元贖金,但因沒有直接有力的證據,一度讓起訴此案的檢察官傷透腦筋,遲遲無法下筆寫起訴書。經過長期審理,根據大田哲瑞、王珠惠、李瑞麟指證王乃立的聲音,以及核對王乃立行蹤與取款時間,認定王乃立拿走贖款,而共犯丘文芳理應知情。

結局

《中央日報》1988年5月30日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最後審結宣判,被告王乃立被判處無期徒刑、丘文芳有期徒刑十四年、李瑞麟與劉如意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之下,許多案件仍以〈懲治盜匪條例〉定罪,要是依照其中一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定罪,他們全體都會被判死刑。[1] 但合議庭看在綁走大田哲瑞期間並無被傷害凌虐,且加以照顧的份上,根據刑法第347條「而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以及「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因此大田哲瑞的平安歸來,是減刑的關鍵。

但合議庭仍然判定他們兩人取走贖款175萬元,要交還給大田一家。欠錢還錢!!

本案合議庭由審判長朱楠、受命推事徐昌錦、陪席推事劉秉鈞組成,昨天下午二時卅分宣判後,雖免了四名被告死刑,但王乃立、丘文芳被押回士林看守所途中,異口同聲的辯解:「錢不是我拿的!」。身為亡命鴛鴦,也許王乃立與丘文芳還算甘願。但身為共犯的兩人,共犯劉如意、李瑞麟,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在媒體的鎂光燈面前,留下垂頭喪氣的身影,低頭躲避記者拍照,為整場轟轟烈烈的綁架案劃下句點。

[1] 《懲治盜匪條例》是1944年中日戰爭時代的產物,裡面有著許多不合時宜的條文,構成要件非常寬鬆,只要是「意圖」、「未遂犯」、「準備犯」,都可以被定罪,政府可以處罰的更廣。到2002年,才被立法院正式廢止。

參考書目:

《中國時報》

《聯合報》

《中央日報》

《朝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