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檢證依據之一,便是鑑識報告了。按照道理來說,依科學檢證出來的結果,無論誰來執行,應該都是類似的。然而,在台灣乃至於世界,歷年來纏訟多時的案件中,卻不乏鑑識報告彼此衝突的狀況。2000年的歸仁雙屍命案,正是這樣一個奇特的例子:2000年6月23日,台南縣歸仁鄉(今台南市歸仁區)發生了男女雙屍命案。
當天晚上11點左右,被控犯下本案的郭俊偉與謝志宏相約喝酒,在路上遇到18歲少女陳寶珠。搭訕後,三人於途中發生口角,後來郭俊偉拿出蝴蝶刀,要求陳女與之交往,並強迫她性交。謝志宏於郭俊偉暫離時,亦調戲被害人。隨後,被害人要求返家,被郭俊偉持蝴蝶刀殺害。據供詞,謝志宏亦接手刺殺。此過程被68歲農民張清木目擊,張清木因而遇害。
郭俊偉與謝志宏在案發後被逮捕,三審判決死刑定讞。然而死囚之一的謝志宏,獲台南一、二審檢方調查認為無殺人事證、聲請台南高分院再審。台南高分院遂傳訊解剖法醫王約翰與退休法醫石台平作證,兩人對於兇手人數與陳女是否遭「過度殺害」的看法相左,對於被害張男的傷勢看法則一致。當年受委託解剖陳女遺體的王約翰法醫,在解剖報告指兇手應是兩人所為。儘管如此,他同時指出,「兇手人數是檢方調查工作,不是法醫的工作」,且法醫學上沒有所謂「過度傷害」的說法,僅有「致命傷」或「非致命傷」。以如今的做法,應須切片檢驗,但當年還沒有此一技術。
對於王約翰的鑑定報告,石台平則指出,法醫學尚不能以兇器傷痕、數目、走向等來逆推兇手人數,也不能說排除是兩人所為的說法。石台平認為此案一名兇手也能犯下,但這並非定論。他僅僅是按照殺人動機來做推斷。對於「過度殺害」,石台平則認為陳女確實遭遇到這樣的狀況,因為身中48刀,顯示兇嫌在犯案時怒氣難洩的狀況。兩名法醫均指出,當年沒有解剖老農遺體,殊為可惜。
為什麼會有兩份鑑定報告?阿善師指出,通常檢方要求法醫研究所出鑑識報告,會有一名主鑑法醫,通常內部如果有其他的聲音,也不會違抗這個主鑑法醫的意見,像歸仁這個案子,可能是原法醫離職或者退休,才有機會更換主鑑法醫。
在歸仁這個案子中,謝志宏最後得以無罪定讞,對於鑑識結果的不同見解,可說佔了相當部分的理由。這樣說起來,如果被告不認同鑑識報告,有沒有可能主動要求更換法醫,或者尋求其他單位鑑識呢?
對於這個問題,阿善師指出,如果法醫鑑定報告不利於被告,可以向法官要求,尋找相對組織(如台大法醫)出鑑定報告,但這必須經過法官同意。私下尋求的話,是無效的證據。
從報刊的報導中,會發現關於法醫鑑識,在這個案子裡面很重要的一點,是本案是否能由刀傷與刀傷的方向來判定兇手的人數。對此,阿善師認為,刀數和刀傷方向都不能判定兇手人數。不能判定為一人以上,也不能排除是兩人犯案的可能性,完全不能以這個邏輯來判定兇手人數。
這樣說來,歸仁案要如何從鑑識報告上獲得真相呢?阿善師指出,除了法醫的鑑識報告外,另外還應該參酌現場的鑑識報告。本案的現場鑑識報告係由藍錦龍警官出具,這個案子之所以會翻譯,也是因為藍錦龍的鑑識結果。這說明了,當法醫沒辦法給出答案時,現場鑑識其實可以幫上很大的忙,比如血跡噴灑方式、屍體倒臥方向等等。另外如果當時有採證他們騎的摩托車、鑰匙等等,也可以獲得更多證據。這點在其他的案子也是同樣道理,現場鑑識報告可以解答很多偵查上的疑惑,也可以與被告的行凶手法比對,增強辦案邏輯性。
比較遺憾的是,因為本案一破獲時,兩位被告當下均認罪,因此嚴重缺乏後續證據的搜查與案件的鞏固。因此,在無罪推定的狀況下,因無法確認謝志宏有犯罪,才使得他平反成功。但阿善師個人認為,「無罪不等於無辜」。台灣在刑案偵查與證據鞏固上,實在應該有謹慎地處理。
【引用資料】
陳昱俐、鄒宛臻、趙心馳、馮勃棣,〈謝志宏、郭俊偉案田野調查:訪談謝松善〉,「抽絲剝繭-案件調查寫作課」訪談
王俊忠,〈歸仁雙屍命案死囚再審 王約翰、石台平2法醫看法相左〉,《自由時報》,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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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調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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