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窟雙屍案】獲得輿論檢方同情,張韻淑能否迎來大逆轉?(終)

王兒/調查員 檔案調閱749次

 

 

<自首者>

那道神祕背影走向值夜班的刑警後,警局上上下下又熱鬧動員起來。先是由刑警隊長親自偵訊,接著移送偵辦本案的刑警大隊,再來又交給偵一隊去辦。

之所以會掀起如此大的波瀾,全因他──秦昭的自白。他供稱自己是火窟雙屍案中張韻淑的共犯,曾接受張韻淑所給之酬勞,並詳細敘述整個犯案經過。警方在他身上搜出一張編號「1159」的紙後,不敢掉以輕心,立即派出多名幹員,去訪問他的房東及前同事來確認案情。

 

《徵信新聞報》的記者路珍年也在秦昭被押送時,對他進行簡短訪談:

「火窟雙屍案是你做的嗎?」記者問。

「是我做的!」他直挺挺坐著。

「你怎麼認識張韻淑呢?」

「我在水源路的賭場中認識張韻淑的。」

「你常和她打牌嗎?」

「我常和她打牌。」

「多大的輸贏?」

「二三十元的輸贏。」

「你和張韻淑如何計劃殺人?」

「張韻淑原來叫我到杭州南路去打一個人,我衣袋裡還帶著一瓶汽油,進了門我控制不住,就殺了人,又用汽油去放火。」

「你殺人時張韻淑在門裡門外?」

「她在門外。」

「張韻淑給你多少酬勞?」

「她給我三千元。」

「事主所失不過五千,她給你這麼多嗎?」

「她給我三千元。」

「你在什麼地方工作呢?」

「從前我在飯店廚房幫忙,現在沒有什麼事做。」

 

在上述對話中,他不時展露出些許怪異,比如以張韻淑豪賭的性格而言,與他打牌輸贏卻只有二三十元,實在不合情理。且記者從他後方發言時,他並未轉頭,而是以頭與身子成一直線的奇特方式整個往後轉。

走訪各處的警員,也查不出他與張韻淑間的關聯。而當張韻淑聽聞有其他人自首後,先是愣住片刻,接著喃喃自語:「我早就期望有這麼一個人出面。」

在得知對方供稱是她教唆犯案後,她說:「呀!怎麼會有這種怪事呢?我這個案子馬上就要宣判了,是不能再節外生枝的呀!」,並堅決否認兩人相識。

記者問她:「這個姓秦的自首,把妳也拖進去,妳自己能分析出一點道理來嗎?」,她沉思後回答:「我的案子,本月20日就要宣判了,我自己相信很可能改判無罪。如果我判無罪,當初辦我的人就沒有面子了。有了這個姓秦的,就是增加了一個人證,反而可以判我有罪了。」

究竟這位秦昭是否真是共犯?如果是,為何到此時才出面自首?如果不是,他又為何要自首?原因會與張韻淑的分析一致嗎?

《聯合報》1967年1月15日報導

 

在警方查訪後,這位「自首者」的輪廓逐漸清晰起來:

秦昭,男,29歲,廣東人,教育程度不高,曾做過修路工人,後來轉任廚師。

他曾因在台南市行竊而被判刑,出獄後又再行竊遭到判刑。

去年他原本在西寧南路的國際大飯店擔任廚師,並單戀一位女服務生。他告訴同鄉林駒,女方家長要五萬元聘金,但他並無存款,請求對方幫忙。但林駒向國際大飯店的領班打聽後,發現該女服務生並不愛秦,將實情轉告他後,他便開始有精神失常的跡象,說話常顛三倒四。但因其工作認真,飯店並未將他辭退。

不料到了去年下半年,他竟在病發時,用菜刀將自己左手中指上半截砍斷,飯店只好解雇他。廣東同鄉們還湊了一千多元,將他送到埔墘靜和精神病醫院治療數日。

去年年底,他的精神病再度發作,有天下午甚至企圖跳河,又被送往萬華的協和精神病院治療。而他身上那張編號「1159」的紙,正是協和精神病院的診斷書。當他被搜出診斷書時,仍聲稱自己是犯案後良心不安,才會患上精神疾病。警方也沒有就此將其嫌疑排除,而是詳細確認其涉案可能。在比對他的證詞,發現其所供稱之行凶方式等細節,與他們手上所掌握的現場跡證不符後,警方才推斷他並非凶手。

而他為何要自首呢?難道純粹是因妄想症發作?或者真是受人唆使?若是後者,那麼警方仍不能放掉這條線索,必須繼續追查背後的主使者。

對於這個問題,他給的答案倒是讓人意想不到,甚至有些啼笑皆非。他說自己是因失戀加上失業,日子過得乏味,又沒飯吃沒地方住,為了能到監獄裡吃飯睡覺,才會說自己是殺人凶手。

說完這番話後,他被移至台北縣警局送交遊民收容所。

《中國時報》1965年3月20日報導

 

<申冤者>

廢墟中的野草在寒風中來回擺盪,發出接連呼號,似在訴說冤情。

《中國時報》1968年10月29日報導

三年半前,這條巷子內都是低矮的日式平房,如今卻已成了一棟棟新式樓房。

唯一仍破敗不堪的,是案發的24號,野草叢生的景象與周圍的新樓成為強烈對比。而與雜草一樣高的,是高檢處蒞庭檢察官陳慶粹桌上的案卷,他即將再度上訴,請求撤銷張韻淑的死刑判決。

半年多前,他首次提起上訴,引起社會一陣譁然。畢竟檢察官負責代表國家執行原告,總是與被告站在對立面,而他是台灣司法史上,首位為死刑被告辯護之檢察官。

張韻淑在經歷近千個於死亡邊緣掙扎的日子後,初聞檢察官為她作有利論告時,感到相當不可思議,淚水在眼眶中打轉。

曾瘦小憔悴的她,如今已胖到所有舊衣都穿不下了。她說:「我是一個倔強的女人。這兩年多來,我失去了自由,我被兩度判處死刑,精神上受盡了折磨,但我始終沒有流過一滴眼淚。可是昨日我卻哭了,因為我太感激陳檢察官了!

「這兩年多來,許多親友都認為我是一個壞女人,法院認為我是殺人放火的女凶手而兩度判我死刑,除了我的母親、丈夫、律師外,沒有一個人能瞭解我的冤屈。

「每當更深夜靜的時候,我站立在監房的窗口,對著黝黑的天空發呆,我心中充滿了怨恨,我恨誣陷我的人,恨這冷酷的社會,有時也恨蒼天為何如此的昏瞶。一直到昨天,陳檢察官的為我仗義執言,使我對法律才重新產生了信心,我認為我的冤屈終有被平反的一天。」

在淅淅瀝瀝的雨聲中,她撐著小傘被管理人員押解回台北看守所時,仍不忘回頭對記者說:「我相信我會獲得自由,我要為我的丈夫與兒子活下去!」

至於陳慶粹,這位60多歲的資深檢察官,為何要打破前例,替張韻淑平反呢?

 


 

表面所見的不盡然是事情的全貌,甚至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陳慶粹對記者表示,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均應注意,他只是盡職務本分而己。

然而會讓他做出此般突破常規的舉動,其實與當時司法體系之弊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首先,「重推輕檢」的風氣造成法官權力太大。推事與檢察官雖為同一官等及待遇,但推事是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檢察官卻必須服從首席檢察官之監督命令。此外,推事如獲得實授任命後,非經其同意不得調動,但檢察官卻可以被司法行政部逕行下令調動。

司法行政部部長鄭彥棻甚至公開表示,需糾正上述歪風,除了經常將推事與檢察官互調,還會把司法官訓練所中名列前茅之學員,優先派任檢察官。

也有老法官建議,如果規定一審法官調升二審時,必須先由一審的檢察官調升,那麼司法人員為了升級,擔任檢察官的意願便會大增。

第二個弊病是:推事的工作量過於繁重。一審法院推事每月審理之案高達百件,使他們傾向「一推了事」,一審往二審推,二審再往三審推。而三審的最高法院對發回更審的次數又無限制,使得三審對上訴案件,常因一些微小疏忽,或出於憐憫為被告尋找理由發回更審。這造成許多案件遲遲無法定讞,許多死刑犯只能在獄中苦苦等待,虛耗青春。

《中國時報》1966年6月11日報導

例如轟動一時、發生於民國48年的武漢大旅社姚嘉薦命案,七名被告中除了一人在獄中病死,其餘六人都因法院一再發回更審,截至56年1月,已在鐵窗內度過七年又五個多月的歲月。而在火窟雙屍案中,刑事訴訟法其實有賦予被告緘默權,但張韻淑似乎並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因此說了太多對她不利的證詞。在刑求疑雲出現時,檢察官將她提去後刑警便不再追查,檢方亦未繼續調查,造成之後的審判困難。

此外,法官單憑情況證據便判她有罪,但情況證據在一般重大刑案中,只能指明嫌犯嫌疑重大,不能作為判罪依據。像在民國45年的八德鄉滅門血案中,嫌犯穆萬森在一審被判死刑,到二審時即因證據不足被改判無罪。

而令本案不斷陷入膠著的證人證詞矛盾情況,也與當時法院對偽證罪極少追訴或處罰有關。即使根據刑法,作偽證會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當時社會大眾通常不願多管閒事,導致證人難尋,若法院對偽證罪嚴格執行的話,證人將會更為稀少。

另外,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雙方當事人及辯護人均可直接詰問證人。但在實務上,當事人及辯護人要詰問證人時,必須請求法官許可,因此詰問證人便受到限制,也較難找出作偽證者證詞中之漏洞。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陳慶粹兩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提出多項疑點,包括「被告張韻淑在刑警大隊所寫的自白書難以採信」、「間接證據未調查明晰」,以及「判決理由係抄襲已被撤銷的以前審判的判詞」等等。

他能夠成功地扭轉張韻淑的死刑判決嗎?


 

在長達近七年的纏訟後,火窟雙屍案終於要迎來新的判決。

法庭內外被數百名旁聽民眾擠得水洩不通,張韻淑身穿藍洋裝、外罩花呢大衣,戴著眼鏡神情凝重,在法警護送下進入法庭。

審判長與兩名推事肅立宣讀判決書:「原判決關於殺人放火及執行刑部份撤銷。」

此話一出,場內氣氛更為緊繃,案情是否要出現大逆轉了呢?

審判長繼續說:「張韻淑共同連續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韻淑的眼淚頓時奪眶而出,並一路哀泣著離開法庭。她對記者表示:「我還要上訴。對外界而言,雖然改判無期,已免我一死,但對我而言,即使判刑一日,亦不甘心。」

然而她的上訴並未成功,在長達八年的審判後,她被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聯合報》1970年3月27日報導

但此案也帶來一些正面影響,由於本案與其他懸案的纏訟多年及屢次發回更審,促使了最高法院從只以審閱二審原判決的書卷資料、並決定「發回更審」或「上訴駁回」的「書卷審」辦案方式,改為自行開庭,再度寫下了台灣司法史的新猷。

在經歷18年又七個月的鐵窗歲月後,張韻淑已從花樣年華的少婦,成了年近半百的婦人。雖長得白胖了些,但或許是因全身散發著旺盛生命力,她看來像是只有35歲。

她終於要離開那個囚禁她多年的牢籠,假釋出獄了。

她將如何面對出獄後的人生?又會對這位替她平反的陳慶粹檢察官說些什麼呢?

《聯合報》1970年3月27日報導

 


 

換下監獄制服,臉上滿是笑意,在台中女監的許主任陪同下,張韻淑到自由路的財神百貨購買新裝。

她在挑選衣服時略顯緊張,說:「我雖然在台中十年,連路都不認識,不要說逛百貨公司了。」

望著鏡中穿上新衣的自己,她顯得特別開心,最後買了一件黑底粉紅楓葉的套裝,一件茶色大衣及一個皮包,財神百貨並送她一件羊毛衣。

當她興奮地回到監獄時,除了喊著:「好高興!」、「好累!」,也對記者侃侃而談此刻的心情:

「這次我能夠提前獲准假釋,真是喜出望外。本來按刑期計算,應該過了年才可以假釋。因為這裡的長官很愛護我,覺得我表現很好,而且服刑前羈押時間很長,所以提前為我呈報,使我能夠在過年前回家團圓。」

記者問:「服刑期間,妳的情緒如何?」

「剛開始的時候,我很激動,很想不開,每天都覺得心口好像壓著幾千斤重擔,心情非常沉重,常常用手捶胸。後來,我知道社會上有很多人同情我,了解我,也有人為我講話,我覺得很安慰,心情才慢慢平靜下來。尤其最後兩年,過得最安穩。」

「聽說妳在女監是老大姐,女受刑人都很聽妳的話?」

「因為我來得比較久,她們都叫我張大姐,我也很照顧她們,不過不是黑社會的龍頭。我不喜歡這一套,不可以舊的欺侮新來的,而是幫助她們,所以大家都處得很好。」

「九年多是段漫長的歲月,妳在監中大多做些什麼活動?」

「我們每天工作到下午三點鐘就收工,然後可以做私人的事。我常常寫日記,看報紙,練習寫大楷。我不會寫,女監主任許翠芳教我寫,等於學校一樣。」

「妳說妳在獄中天天看報,妳最關心的是什麼新聞?」

「我喜歡看國際新聞。以前年紀輕,喜歡看副刊,現在我已不是小女孩,過了看副刊的年齡,對國家大事很關心。比如美國不賣給我們最好的飛機,共匪對美國賣武器給我們的事也在大聲叫囂,這些事不但關係個人,也關係我們的國家。」

「判決書中說,妳以前很愛賭。現在對賭博的看法有沒有改變?」

「我是為賭所害的人,如果不是賭,我不會坐牢。我們女監有很多犯人也受賭博之害,我勸她們不要再賭,我自己也絕對不會再賭。」

「妳出獄後有什麼打算?」

「我很想回家過寧靜的生活。今後,我想找個工作,只要人家不嫌棄,而又不是違法的事,我都願意去做,希望社會人士,不要歧視我才好。」

她並告訴記者,出獄後第一件想做的事是趕快與親人團聚,並呼吸自由新鮮的空氣。她也感謝同情她的社會大眾及媒體記者,以及那位替她仗義執言的陳慶粹檢察官。

十五名獲假釋的男女受刑人排排站,一一獲頒假釋證書。在她接過假釋證書時,周圍響起熱烈的祝賀掌聲。

在許主任陪同下,她終於走出台中監獄的兩扇大鐵門,並迅速鑽進接送她的車內,開啟人生的新旅程……

 

《中國時報》1982年1月23日,張韻淑親筆致謝函

 

時空回到50多年後之今日,鶴髮老人依然凝望著眼前的公寓。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他對此地難以釋懷呢?

原來他曾經是位記者,自案發後便與其他記者一同追蹤案情,而「火海沉冤」、「可疑少婦」、「淡淡的黃衣,漸漸地顯影」、「被告聆判呼冤幾乎昏倒」、「鐵窗淚.如何了」等,則是他們報導中標題的關鍵字。

他們曾撰寫多篇報導,除了針對幾個關鍵問題發出質疑,包括張韻淑自白書中有多處不合情理、凶手殺人放火卻為何只取走一小部分財物、警方對鄭春娥的人際關係是否查得夠澈底等,也提出「與其假破案,不如真懸案的好」之論點。

他們並以感性口吻在報導中敘述,張韻淑的青春與口齒伶俐的鋒芒就這麼在牢中一點一滴地消逝,而她與她的家人,也在一次次的死刑宣判中變得麻木。她的丈夫不再激動,她的母親也不再哭泣。

記者們對張韻淑的支持,使她出獄後還特別寫信感謝報社,提及「我深知在董事長與各位先生的關注下,為我的涉案,浪費了過多的寶貴篇幅。那些正確的立論,為廣大的讀者所共鳴,但說不動執法的諸公」,並使用「張韻淑 叩上」之敬語。

身為一個旁觀者,他不是不相信張韻淑獨自犯案的可能,但證據實在不足以將她定罪。

 

他更揣想過許多的「如果」:

如果此案發生在21世紀的今天,憑著遍布各處的監視器,要破案應該並非難事;

如果蒐證時不要連日下雨,能像案發當天一樣豔陽高照的話,也許能找到更有力的物證;

如果證人間沒有彼此矛盾,也許能順利破案……

他望向灰色天空,脣角漾起苦笑:

一場火,兩具屍,七嘴八舌的羅生門。

而凶手究竟是誰,除了被害人與凶手外,大概也只有天知道了。

 

 

參考資料

  • 徵信新聞報:民國52年6月15日~民國57年1月16日之相關報導。
  • 中國時報(原徵信新聞報):民國57年10月29日~民國71年1月23日之相關報導。
  • 聯合報:民國52年6月14日~民國77年2月27日之相關報導。
  • 蔡墩銘「二張」疑案之回顧與檢討──張韻淑案與張國傑案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