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寫作課程紀錄】法醫鑑識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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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1月16日

講題:死亡方式的判斷與案例分析

講者:楊敏昇

案件調查寫作課的第九堂,邀請到的是半年前(2019年5月底)剛出版新書《拼圖者的生命觀察》法醫楊敏昇。楊敏昇在新竹地檢署擔任法醫20多年,曾參與過921大地震、國華空難等重大災難事件的驗屍工作,同時也是CRT遺體修復團隊顧問,並在玄奘大學/元培醫大擔任兼任助理教授。

在自我介紹時,楊法醫說他27歲就開始在大學教書了,因為後來有個法醫的考試,於是在30歲轉行當法醫。曾被學長姐調侃他「不喜歡病人,卻要處理屍體」,楊法醫說,那是因為過去實習被分配到放射腫瘤科(癌症部門),這個科別的病人都會固定來醫院報到,但無可避免的,有些病人來著來著就不見了,醫師、護士及技術員心裡也都有數,再也見不到這些患者了。因此儘管經常提醒自己別對他們放太多的感情,畢竟很多事是自己無法做到的,內心溫柔的楊法醫終究還是逃離了讓人感到憂傷的醫療現場,轉而進入學校擔任教職;但私立學校除了教學外又有繁雜的行政業務,熱愛教學的他反而感到綁手綁腳,於是棄文從武、踏上了法醫領域──楊法醫笑說:「原本因為害怕悲傷而選擇了教職,沒想到繞了一圈卻當上了法醫,反而讓自己要天天面對悲傷。」因緣真是一件奇妙的事。

而當他出版《拼圖者的生命觀察》,原本是想藉由命案去引發讀者對生命教育的重視,但沒想到在一系列的電台訪專訪後,媒體人多半對「法醫」的特殊身分比較感興趣,轉而將焦點集中在殺人手法、犯罪過程,破案技巧等,反而錯過了此書帶給人們對生命的省思。

楊法醫說,50歲之前,他出版過好幾本專業書籍,沒想到50歲之後,他竟出版了關於生命教育的書。他常會在課堂上開玩笑地說,法醫或鑑識這類的書,坊間早有許多精采的作品,因此他不如來寫些工作中感性部分。

有一次接受平面媒體的專訪時,楊法醫談到了自己與家人的相處,沒想到獲得讀者的熱烈回響,楊法醫也發現「越是平凡的生活論述,越能發揮社會影響力」。而「命案引導我的起心動念,讓我學會去做想做的事」,除了用寫作向大眾推廣生命教育,還利用公餘時到大學擔任教學。楊法醫舉了幾個在新竹地檢署推動的項目,例如統計分析全新竹區的自殺死亡類型、車禍死亡最高的路段與時段(因為他始終認為,司法與醫學的最重目的,就是避免國人再次受到傷害的預防醫學);比方推動法醫與鑑識的職務劃分,或是公務單位電腦的蒲及化等。法醫的工作其實很單純──不外乎自然死、意外死、自殺及他殺,畢竟離奇的殺人不是天天有,就算有也是少數個案,絕大多數都是壽終正寢的案子;至於解剖只能知道死亡原因,並不一定能知道死亡的真相,甚至無法判斷就是意外、自殺或他殺,因為死亡的分類的需要集合眾人(檢察官、法醫、鑑識及警察)的智慧。法醫的身分雖然很渺小,但這份工作可發揮的地方還是很多。

何謂鑑識科學

楊法醫先以幾張照片向學員說明,如何從照片上判斷一些事實,並說他曾聽過李昌鈺博士的演講,覺得李博士對鑑識科學做了非常好的定義:生活上不斷累積的點點滴滴組成的知識,就是鑑識科學;鑑識科學就是從生活中學習的一種學問。如果學員們對鑑識科學很感興趣,可以對周遭的新聞事件多加留意,用不同的角度對案子提出想法,這也是自我訓練很好的一種方式。

案例一:來自緬甸的死亡證明

一女子去到緬甸,其男友後來向保險公司提出一張由當地警方開立的死亡證明,表示女友染腦膜炎病故,要申請壽險理賠,還附了一張女友屍體的照片,欲加強可信度。(相關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24900)

楊法醫當初從報紙上看到這張照片,當下就覺得照片上屍體的樣貌不太對勁,不像是「一個死掉的人」,加上在東南亞有些國家資訊不發達,死亡證明很容易變造及取得;果然保險公司在派員調查後,發現這對情侶有債務在身,跑到緬甸並保了意外險,製造女方假死欲詐領保險金。

而露餡是那張畫蛇添足的照片,由於死亡相片太過於安詳及唯美,與一般住院(腦膜炎)救治後的樣貌不同,看到新聞報導便直覺事有蹊蹺。(相關報導: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4/201504301609091.html)

何謂死亡方式

是指死亡原因發生時,必須依照當時的狀況對事件本身進行現代司法調查,從過程中釐清整起案件背後所隱藏的動機,透過死者的檢查紀錄、死因、傷痕、凶器和死亡時間等,進行判斷以了解死者是他殺、自殺、意外或是疾病死亡。

死亡方式的種類

(一)自然死(natural)或病死

(二)意外(accident)

(三)自殺(suicide)

(四)他殺(homicide)

(五)暫不決定(pending or undetermined)

案例二:奶粉摻鹽造成嬰兒死亡案例

奶粉摻鹽是發生在2013年的社會矚目案件。(相關報導: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26/1267424.htm)由於在醫療資源發達的北部地區,當嬰兒送進醫院時,醫師都會做各種詳細的檢查,發現自己家人帶的嬰兒血液竟有很高的鉀離子和鈉離子。這種案例若發生在中南部的偏鄉地區,如果沒有詳細的檢查,可能就會被當成是長期體弱多病而自然死亡。畢竟由爺爺奶奶帶的孩子發生傷亡,做父母親也不敢追究親人的責任,但萬一事件是發生在保母家中,這個結果可能就會完全不同了,就算檢警在相驗及解剖後查無虐待等事項,家長通常還是會對保母提告到底。

楊法醫提到曾經手的案例中,有位小男嬰在保母家因溢奶而昏迷,保母驚慌中緊急送往診所;後因為情狀緊急轉送大醫院,急救時小男嬰早已陷入昏迷。醫生檢查後發現小男嬰眼瞼部有點狀出血:死亡原因及可能窒息。為了釐清責任歸屬進行了解剖,雖然法醫報告認定是溢奶所導致的窒息現象,但小男嬰的父母還認為造成死亡並非單純的溢奶,而是保母及其家人搖晃導致(嬰兒搖晃症),堅持要找出加害小男嬰的「兇手」。

〝醫學上的盲點…

不是指醫生的判斷錯誤,而是會造成社會大眾誤解的事。比方嬰兒窒息,大眾很容易傾向判斷背後一定是發生了虐童案、排除溢奶的可能;比方騎樓機車失火,大眾也會去傾向猜測是機車遭人(挾怨)縱火,但明明台灣的天氣加上老舊的車齡,確實不能排除機車自燃的可能性,但大眾很容易產生刻板的想法去斷定事實。〞

案例三:驚世媳婦

也是一起由於丈夫生病住院,他的妻子在丈夫死後申請保險理賠,而保險公司察覺有異、報案追查後,才發現這名妻子在丈夫的點滴中加入農藥、使其死亡。(相關報導: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0614000863-260106?chdtv)這在隨後還牽扯出幾起案外案:原來這名女子不是第一次對家人下毒手了。警方事後調查毒害丈夫之前,嗜賭的她為了詐領保險金,先後毒殺了自己的母親和婆婆。選擇殺害親身母親的理由,或許是認為最親的人比較不會被警方懷疑,再來可能是想測試一下方式的實用性。

案例四:假墜崖真詐保!

2001年7月29日晚上,許文同夫婦趁著颱風天,與2個兒子分別開著2部車到北部濱海公路,並將一輛車推下山崖、稱許文同夫婦連人帶車墜崖失蹤;在取得法院宣告許氏夫婦死亡後,家人順利領取了保險理賠。(相關報導: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2000361-260106?chdtv)

但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在發現車子的地方,海浪沒有可能將2人的屍體捲走,這也引起保險公司的注意;在私下調查後,保險公司發現投資失敗的許文同其實已經偕妻潛逃大陸,同案的共謀者甚至包括他們的律師。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但法官第一次仍判決保險公司須賠償許家6千多萬元。直到2013年,許文同的妻子因病過逝,在大陸被查出是假身分,於是通報台灣警方;台灣警方在與許家2個兒子聯繫後,2人也供認不諱,承認一家人故佈疑陣、詐領保險金。

案例五:殺死孕妻詐領保險金案

男子帶著孕妻回娘家,自己藉故離開,結果當晚娘家發生大火,燒死了他的妻子與腹中的孩子。該男子特意選擇讓妻子死在娘家,也是為了規避責任,同時讓妻子的娘家因內疚而不會懷疑到他身上。(相關報導: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26879)

上述幾個詐領保險金案件的共通點,就在於意外險的投資報酬率很高,也因為詐領意外險保險金的新聞不斷,保險公司也針對意外險的理賠愈來愈高的門檻。

案例六:燒炭自殺詐領保險金案

一對夫妻燒炭自殺,送到醫院時妻子已經死亡,丈夫則救了回來。隨後在調查中發現,妻子的脖子上有勒痕,而小孩當天先被遣至親戚家,且兩人則有50餘張的信用卡,積欠了龐大的卡債;丈夫血液中的一氧化碳濃度只有10(法醫解釋,如果你置身在一群吸菸的人當中一段時間,血液中的一氧化碳濃度就約莫5-10),代表他人是清醒的。但妻子的狀況更詭異,血液中的一氧化碳濃度為0,顯然根本不是因為燒炭的原因死亡,燒炭只不過是為了取得壽險而故佈疑陣。

法醫也補充說明:處理的燒炭案件中,會遇到明明是一氧化碳中毒,但送檢的血液中一氧化碳濃度卻很低?這個問題其實不難,主要是當消防人員趕赴現場時,如果發現當事人還有生命跡象,就會馬上給予純氧救治,通常純氧進入體內、一氧化碳濃度就會迅速下降;因此當病人到院抽血檢查時,血液濃度自然會下降到10%以下。所以您如果是當事人的律師,遇到一氧化碳(CO)採檢數據很低時,千萬不要妄下判斷就是他殺識鑑,或許應該先查閱一下救護記錄,確認消防人員及急診室醫師是否有進行純氧救助。

何謂公門好修行

正確的死因不僅能提供保險公司與家屬理賠事宜,更能幫助亡生者找到死亡的真相。楊法醫分享了多年前曾經手的一起案件:

案例七:從自然死到意外死

患有重感冒的女保險業務員在租屋處死亡,因為身上無外傷且門窗也是反鎖的,剛開始大家都認為是感冒因素所造成;但法醫驗屍時發現嘴邊有白色泡沫──女保險員如果是因發燒、重感冒,死後出現嚴重肺水腫、會有口吐白沫也屬正常的表現──加上當年台灣民風純樸,通常沒有疑慮也很少做解剖,但為了保險起見,楊法醫徵求檢察官的同意,替死者抽血做毒藥物化驗,當天先以病死結案。

幾天後,調查局毒物科的血液報告顯示,血液中竟然有一氧化碳成分;為求慎重,法醫又特別請檢測單位進行定量分析──沒想到血液中的一氧化碳濃度竟高達60%以上。這樣的血液濃度早已達到致死量了,法醫於是與檢察官商量後決定向上級承認錯誤,表示一開始的病死是誤判,女保險員的死亡應屬於意外事件。重返現場調查後發現,女保險員住在陽台走廊的最後一間,走廊上裝有瓦斯熱水器,由於新竹風大,所以房東在走廊上加裝了氣密窗;可能是女保險員因為重感冒而將氣密窗反鎖,結果導致瓦斯燃燒不完全而一氧化碳由門縫下飄進房間內,才造成這起意外事件。

楊法醫也以這個案子分享,倘若遇到案件有可議之處,甚至像冤獄平反的案件那樣、被人權律師抓到偵辦中的錯誤,司法人員要做的不是批評對手,反而是該先自我反省:反問自己面對案子是不是夠謹慎、處理上是不是夠細心,寧可承認當時的認錯,也不該為面子而堅持己見。

屍斑與保留案發現場的重要性

血液中有許多顆粒,如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等,當人死亡後心臟會停止跳動,由於地心引力的關係,這些顆粒就會慢慢產生聚集,由點、線、最後形成一整片(面),這些發身在體表的紅色沉澱稱之為屍斑。因此屍體倒臥的位置,自然會有屍斑的形成。倘若陳屍位置與屍體位置不符,就代表屍體曾經被移動過。

而血液還有另一個特色,就是對可對不同形態的血跡做觀察,了解出血點的高度、角度及凶器之不同對血液噴濺痕跡的影響,進而依此重建可能的凶案現場。楊法醫特別舉了1996年發生的劉邦友官邸血案為例,警衛室裡倒臥了9名傷患,由於救難人員急著為了搶救傷者,並未繪製傷亡的位置及現場狀況,即使後來請到李昌鈺博士等專家來重新勘驗,就算花了極高的費用及時間試圖重建現場,也很難做到百分之百真實還原,是故本案至今還是懸而未決。因此,現在警察與消防人員進入命案現場時,都會要求配戴攝影機及照相機以做紀錄。

分享的幾個經的手的案件後,楊法醫突然很感慨地說,我們司法人員所代表的就是,就如同泰美斯女神手中的識天秤一樣,千萬不可任意的左偏或右移,過度同情被害者或兇嫌,都會很難對案子做出理性的判斷。

案例八:女主人之死

火災現場。調查後發現,起火點在滾筒洗衣機旁,原來整起案件是因為女主人患有憂鬱症,當天準備在房間燒炭自殺,老公發現後趕緊請國一的兒子並將火盆移走。由於孩子的想法比較簡單,直接將火盆放置於洗衣機旁,沒想到火盆的熱度會造成洗衣機起火。由於女主人吞食安眠藥陷入昏睡、男主人患有嚴重的小兒麻痺症,來不及逃生,最終夫妻兩人紛紛葬身火窟中。

楊法醫表示,本案如果是女主人因燒炭而引發火災,那麼女主人的死亡方式就是自殺,而男主人的死亡方式就變成他殺;由於房間的火盆已被移至洗衣間,雖然火盆也是引發火災的主因,但就犯罪動機而言,兒子也無殺人犯意,因此不能將女主人的死亡方式歸類為自殺。這也是為什麼最後會將這對夫妻的死因判定為意外的理由。

案例九:縱火者的心態

另一起縱火者是一名高材生,為紓解壓力而尋找住處附近空地開始縱火;第一起縱火的地點是巷弄遠處的空地草叢中,第二起縱火則是發生在當天晚上,地點選擇往社區附近一個廢棄的倉庫;第三起縱火發生在隔天,地點又是在同一條巷弄內某戶人家的鞋櫃──對此警方開始展開布線調查,接下來10天社區異常的平靜;沒想到10天後又接連發生數起縱火事件……

縱火者的行為模式:首先是縱火地點從外圍往社區慢慢接近,前三次縱火屬於測試行為,雖然引起警方的注意也讓嫌犯略感不安(謹慎行為),儘管沉寂了一陣子,卻無法忍受縱火的欲望,於是又重回返案現場繼續縱火。發現警方又開始關注了,又銷聲匿跡一段時間。不過,此時警方早已與里長配合、私下裝設了監視錄影設備,最後終於抓到了縱火犯;而且也像書中或影集裡常見的那樣,從他的住處找出了不少戰利品:美工刀、購買酒精膏等的發票等,都用心地保存著;另外,警方也發現嫌疑人都會出現在犯罪現場中,或許他是想了解自己的犯案是否造成傷亡,或者是警方接下來破案進度。

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不同

判定死亡原因很容易,送醫院檢查或是解剖後就可以判斷是死於溺水、高速墜落引發顱內出血、窒息、火災現場一氧化碳中毒、藥物過量……但死亡方式卻不是這麼容易確認的。

死亡方式的重要性

(一)了解導致死亡的背景因素

(二)揭露隱藏的犯罪

(三)解決保險、賠償、撫卹等問題

(四)建立犯罪實體

(五)避免冤獄或迫害

(六)預防類似死亡的發生

決定死亡方式的方法

(一)直覺判斷(Sensation of oneself)

(二)實驗室檢驗(Laboratory examination)

(三)人證或物證(Personal or physical evidence)

(四)解剖(Autopsy)

(五)司法調查(Medicolegal investigation)

(六)專家證言(Expert witness)

(七)自白(Confession)

以溺水為例,楊法醫舉尹清楓案為例;尹清楓的屍體於1993年被漁民於宜蘭東澳外海上發現,最初以為是意外落海,但深入調查後竟發現死者與軍購案有密切關連,檢警懷疑可能是他殺而展開調查。

楊法醫解釋,如果尹清楓的死亡原因確定是生前溺水,但死亡方式可有三種現象:第一種可能是他在港邊散步、不慎失足落海,那死亡方式就是「意外」;第二種可能是他因擋人財路、被拋入海中溺斃,那死亡方式就是「他殺」;第三種可能是他因涉及不法、畏罪投海,那死亡方式就是自殺。因此儘管死亡原因是生前溺水,但死亡方式必須依照狀況及事件進行司法調查,方可從過程中釐清整起案件背後所隱藏的動機。

案例十:真是分屍案嗎?

一位原住民在山中打獵時,獵犬發現了一顆頭顱;起初警方以為是分屍案,但解剖後發現,該名中年男子是因為心臟病突發死亡,而以現場留下的啤酒罐、瑞士刀等物件判斷,死者可能是在此休息、吃東西,沒想到突然心臟病發,而頭顱之所以與身體脫離,應該只是因為在屍體腐爛後,臉部肌肉的連結度變差,野狗一拖就讓頭顱與身體分離了。這樣的例子也出現在一些上吊自殺的案例中,特別是在較荒僻的現場,與身體分離的頭顱會被附近的野狗拖到離身體很遠的地方。

由這些案例可知,確認死亡方式的重要性在於了解一起死亡的背景因素,還有它可以隱藏許多犯罪的事實,解決保險賠償、撫卹等問題,以及像是冤獄的爭議。

楊法醫最後以感性的口吻說:檢察官的左手是鑑識、右手是法醫,雙腿是警察,任何案件檢察官絕對無法親力親為,破案關鍵就只能仰賴所收到的訊息。這些訊息的正確與否,就需左手、右手之間的相互支援與配合了,因此法醫、鑑識、警察千萬不能有本位主義,更不可因為搶功勞或嫌麻煩,就對過程省略、修改或隱瞞,如此才可避免的冤案的再次發生。或許有時候對案件會有不同的觀點與看法,但最終的目標總是一致的,那就是找到事實真相。

「人們總喜歡用不科學的方式去解釋科學」,但身為專業主導權的法醫,所要做的就是能整合與釐清訊息間的矛盾,才能做出符合司法正義的判斷。「謝謝來自社會各階層的朋友們,因為有您們努力的監督與期盼,才使我們這些從事司法調查工作者,能更謹慎的面對每一個案子及證據。」